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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墓园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7-03 浏览: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文以为在完善墓园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时,应该遵循《土地管理法》对不同种类的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的基本原则。在实际的操作中,我们应该严格的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发生。同时,我们还要限制和控制墓园类土地的推出,对农民的耕地推行特殊的保护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减少国家土地流失。很多土地己经由总体规划确定了其使用用途,对于这些土地,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的规划制度,进行合理的开发使用。
    2011年3月,南方日报报道,广州天价墓地再度引发市民热议:“墓地价格堪比别墅”,“死后住的比活着住的都贵”,“活不起,死不起”等等,“活不起”是因为看病住院要花钱,“死不起”是死后买不起墓地。因为买不起墓地,很多逝者死后不能入土,有些墓园更是出现一个墓地里安放五六个骨灰盒的现象。专家分析,天价墓地的根本原因是墓地资源稀缺。天价墓地现象不只出现在广州,国内其他城市也都有发生(sod资源匿乏,墓地市场己经成为另一个房地产市场,炒墓地形同于炒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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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墓园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

    所以,完善墓园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规范时,首先应该遵循的主要原则包括:
    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在我国,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原则是指:基木农田的保护以及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的严格控制;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含墓园)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因此,在对我国墓园土地管理中,国家针对《土地管理法》应该明确作出必要调整:(1)对于私自开发、利用、占用农用地来建设墓园,相关部门应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并要求建设者恢复农用地的使用;C2)根据城市发展现状,重新规划墓园用地的使用范围,并有建设性提出墓园循环用地的管理方案,确保土地可持续利用,及保护生态平衡;<3)针对现有殡葬形式的不同要求,公平、科学、合理的安排、规划土地利用,避免土地浪费。对违规使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费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无论采取哪种墓葬方式,都无法避免使用土地,而我们国家人口众多,大部分地区土地资源稀缺。近年来,土地使用矛盾更加尖锐,土地资源现状不容乐观。此时,我们应该学习国外一些成功经验,更好化解土地支配难的现象,而建设景观型墓园是我们需要迈出的第一步。这种生态墓园,打破了传统石碑的定义,运用美学等多种形式表现,回归自然,不仅更好的表现对逝者的尊重,同时在美化绿化城市环境上,也有很大帮助,充分发挥和提升了土地的价值,使之“一地两用”。栽种大量的树木,使空间趋向生态化,也节约土地面积,又不影响祭拜先人和存放骨灰,更加人性化,传承纪念和缅怀先人的文化传统[}sz}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
    适时的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规划编制应该要遵循上述的一般原则,同时,应该遵循以下所述的限制性要求:
    目前,在我国相对绿色的殡葬形式有草坪葬、树葬、森林葬、海葬、立体墓墙等,而《土地管理法》中应针对这一现状,调整规划,循环再利用土地。可以在《土地管理法》中增加:(1)以往规划的墓地使用区域做相应调整,因经济快速发展,曾经处于郊区的墓地现划入市中心范围,把现期处于城市中心位置的墓园打造成限制性墓园,即树葬、草坪葬、森林葬等绿色环保墓葬方式。(2)将修整后的绿色墓园加入雕塑、小品之类,逐渐开始对公民开放,变向打造成墓园花园形式,更有效保护城市环境,减小城市污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机构
    我国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讨论拟定的,随后,拟定的总体规划送往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该部门对拟定的规划进行综合平衡,最终才能报送国务院进行批准,然后才能下发到各级政府部门进行执行参考。对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由省级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讨论并拟定的。经过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对拟定规划进行综合平衡,.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或者国务院指定城市,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适用于该规定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上述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现划,由相应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与上级的规划情况类似,乡(镇)的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则是由乡级人民政府拟定编制。拟定编制的规划向上报备案后执行。
    若土地作为墓地使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推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如果在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其他的就需要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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