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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自治的范围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6-11 浏览:

    宗教团体作为一个自律性质的民间组织,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自治权。至于其实施自治的范围,尽管具体提法不同,有些人认为是“自身事务”,有些则称之为“内部事务”,有些则称之为“宗教事务”。但都指向同一个事物,那就是宗教团体的内部管理,具体应该管哪些事?即行业自治的范围,应该有多大?
    宗教团体的“自身事务”、“内部事务”或“宗教事务”三个概念,既有联系,又各有侧重。“本文的目的是要追溯正在兴起的一个合意,即宗教团体在其内部事务上的自治权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它意味着国际法就宗教组织的制度自治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尽管在这个方面存在着各异的宪法和法律传统。过去,这项权利经常被描述为‘内部宗教事务的自治权’。然而,这个领域的更好的想法已经承认这种自治超越了严格的‘内部’事务,而包括了围绕开展宗教任务的更宽广的事务。因此,德国思想用社团的‘自身事务’(eigene Angelegenheiten)代替了内部事务的说法。这种独特的用语在英国的效果不如在德国的好,但是其意思是明显的:宗教组织应当在被适当定义为其自身事务的领域进行自治。‘自治’这个词的意思是,国家承认存在着其无权管辖的团体宗教活动。虽然‘内部宗教事务’这个短语也表达了有些宗教活动国家无权管理的意思,但是它的范围却比较小,没有涵盖所有为全面保护宗教自由而必须且应当实行自治的领域。但是根据‘内部事务’这种更为确定的说法,在本文中使用老说法就足够了,但是同时也要承认它的原意不仅包含了那些宗教社团生活的严格的内部事务,而且还包含了那些可以被归类为其‘自身’活动领域的内部事务”“这个广义的内部自治有两个层面,在理论上,这两个层面可以被联系,也可以被分离:一是信仰自治;和二是制度自治。信仰自治涵盖了宗教组织定义、详细阐述和控制它自己教义的权利。制度自治意味着宗教组织根据宗教本身的规则和要求自己管理行政的权利。本文将表明,在内部宗教事务的自治权方面,各国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方法。而且,国际人权规范倾向于关注个体权利,因此通常不会明确地把宗教自治作为一项团体权利来规定。尽管如此.这项权利却是暗含在宗教或信仰自由这个概括性权利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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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的分析,虽然并非基于中国的实际,但就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依笔者之见,宗教团体的自身事务,大部分是内部事务、宗教事务,但不能因此断然认为所有的自身事务都是内部事务和宗教事务,其外延有重合之处,但并不等同。同样,内部事务,也不一定全是宗教事务。有些内部事务虽都围绕宗教事务展开,但在性质上不完全属于宗教事务,比如僧尼内部的财产纠纷。如果自身事务和内部事务统统纳人自治的范畴,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就会增加。因此,我主张,宗教团体自治的范围应该界定在其内部宗教事务方面,而其非宗教事务,即涉及世俗生活这部分,应该统归一般法律规制,如僧尼的财产纠纷,违法犯罪之类。
    宗教团体的“自身事务”,应该是指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教职人员有关的事务,这类事务的范围极其广泛。⑩从广义上看,涉及人类活动的一切方面,包括吃喝拉撒、衣食住行。其中既有宗教事务,也有世俗事务。从狭义上说,应该是指该行业所独有的领域,比如出家、拜师、学经、家庭生活、与原来家庭的关系、与寺院的关系,以及与生老病死有关的抚养、赡养、护理、埋葬、管教等事务。这些关系包括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广义上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每个人人都无法回避。这个层面上,僧尼与普通人毫无二致;宗教团体与一般社会团体完全一样,都受一般国家法的调整。但在狭义上,宗教行业表现出诸多与众不同的行业特性,对此国家法往往鞭长莫及,只能望洋兴叹。甚至针对行业的国家立法,也只能规定一些原则,很难做到细致入微。所以对这部分领域,实行行业自治。允许该行业结合其行业特点,通过制定统一规范等方式加强内部管理,有百利而无害。
    宗教事务,与非宗教事务相对而言。在纷繁复杂的宗教生活和宗教关系中,界定宗教事务与非宗教事务,其实并不容易。如果用归类法的话,宗教事务应该包括宗教教育、教职人员的管理、宗教活动等三大项。与世俗社会的相关事务相比较,这三项具有其特殊性,用一般社会管理方法,要么行不通,要么事倍功半。因此,应该交给宗教组织自治、自律。从外延上分析,以上三项宗教事务,实际上可以分解为诸多事项。比如宗教人员的管理,以藏传佛教为例而言,涉及人籍、除籍、请假和活佛转世等一系列制度问题;宗教活动,也涉及宗教节日、宗教礼仪、宗教仪式、宗教场所、信徒、施舍、劳务费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述三项中的哪一项,无疑都带有明显的宗教特性,与一般世俗事务迥然不同。因此,我主张,属于宗教团体自身或内部的宗教事务,都可以纳人自治的范畴,而非宗教事务,即涉俗生活这部分,应该交由国家一般法律规制。即使是宗教事务中部分事务直接或间接地波及世俗社会,基于其性质的特殊性,也应该归宗教团体自律。譬如,跨寺院跨地区游学挂单、请老师、僧尼外出请假之类的事,交由宗教团体自律,既符合行业特性和行业利益,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太多的负面效应。
    总之,对于宗教行业自治或自律来说,明确宗教团体的性质、自治权的属性,以及自治、自律的范围,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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