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宗旨符合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社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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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创立优先权制度的最初目的就是追求公平。从现代优先权制度来看,优先权设立的目的是破除形式上的平等,追求实质公平,这一目的在共益费用、工资报酬、丧葬费用、医疗费用、生活必须费用等优先权上体现的最为明显。这些优先权保护的是债的关系中的一部分,这部分债权关系的实现与否对债权人一方影响重大,有时甚至关系到债权人的生存与否,同时,这部分债权关系又往往缺乏其他法律制度的保护。如果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来让这部分特殊债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话,那么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这些特殊债权的债权人将会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为不利的地位,最有可能得不到清偿,对于这些特殊债权的债权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从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重视实质公平,而正是在实质公平的理念上,优先权制度才在现代各国又引起了重视。公平原则是现代法律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是现代法律的灵魂。在反对特权、确立法律至上的过程中,提到公平原则时更侧重于形式的平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关注的是实体上的平等,在公法和私法领域都是一样,就象有的学者提到的,“私权与公益的统一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定位”,“过去大家主要注意的是交换的公平,而今天则分配的公平进居首位。结果是,过去强调的是个人间关系与私法,而今天强调的则是公法,为在革新的社会中建立新型的公平,则赋予政府和国家以首要的地位。”日作为基本法的民法,在尊重个人权利的基础上更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以谋求整个社会的幸福与进步,从这点上讲,优先权的宗旨与现代民法的追求目标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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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国以来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利益比较单一,利益冲突也相对较少,因此优先权的重要性并没有那么突出,而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各种利益冲突开始加剧,优先权所包含的特殊社会关系,在现在的中国社会突现出了需要得到特别保护的需求。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化水平总的来说还不高,而关系到一般普通大众生存的特殊债权的保护还相当缺乏,而优先权制度,正好可以弥补法律上的空白。这既是现代法律实质公平的要求,又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有学者说过:“法定优先权在中国是具有发展前途的物权之一,因为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在工资法,劳工法或劳动法中赋予劳动者工资请求权具有法定优先权来保护工人利益的作法,在当今世界已非常普通……”。”
所以,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推行社会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生存利益的现实需要以及立法的发展趋势来看,这些与优先权的宗旨都不谋而合,因此,优先权在现代中国有其存在的价值。
不赞成在民法中规定优先权者认为,正是因为优先权对特殊债权保护的宗旨,将会损害优先权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尤其是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冲击,其中对银行的影响会十分巨大,将造成银行的抵押贷款不能安全清偿。2004年6月召开的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上,就有学者提出,包括劳动工资在内的优先权问题,多数专家都认为应当在物权法中加人优先权,而且是应该优先于其他债权,但是事实上很难做到,理论和实践上都有这个问题,银行方面的反对就很强,因为按照现有的破产法,抵押权属于别除权,不属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笔者认为,这就是一个如何看待公平原则以及法律在各种利益的平衡中如何取舍的问题。公平原则是法律尤其是作为私法的民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同样的权利受同样的保护。但这并不就意味着绝对的平等。就以债权为例,公平原则要求法律对所有的债权人给予平等的保护,但是担保物权制度却给了一部分债权人特别的保护,无担保的债权人相对而言就处于不利的地位,但这并不破坏公平原则。法律给予了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保护的权利,至于债权人是否设定以及设定何种权利保护方式(抵押还是质押),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担保物权设定后就以法定的方式向大众公示,这时无担保债权人就不能以其他债权人享有担保物权违反公平原则来否定他人的优先受偿权。法律一旦赋予某些债权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甚至优先于其他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受偿时,只是赋予了公平原则新的内涵。就象上面所说,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是从形式公平转向实质公平,而实质公平就要求对某些债权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能给予充分保护时,采取新的法律制度来对其加以保护。
法律之所以赋予工资报酬等特殊债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特权,是国家运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保护一些特殊社会关系,以达到实质性公平、正义和平等的一种价值选择。这些特殊的社会关系,有应当优先受到保护的客观而合理的理由存在。对于这部分优先权来说,有的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如共益费用优先权,有的是为了维护债务人的生存权,如医疗费用优先权,生活费用优先权,也有的是为了推行保护劳工的社会政策,如劳动工资、报酬优先权。而与这些债权人相比较而言,其他的债权人尤其是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如银行等是强势主体;拥有法律赋予的相当多的权利,银行在贷款前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同时银行通常对抵押贷款较为保守,贷款额度都远远低于抵押物的价值,即使是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的经济往来中也是属于完全平等的主体,可以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经济实力,可以采取担保等手段对自身的权利进行保护,而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是相对处于弱势的一方,不享有上述权利,即使有一些权利,在行使中也会有很大的限制。法律就是在各种利益之间寻取平衡,对社会各个方面、不同主体的利益都要实施保护。因此法律对于弱势群体制定特定的法律制度,进行特殊的保护,是为了实现各种利益的平衡,追求实质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