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基督教的信用思想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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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欧中世纪是一个经济落后和经济理论欠缺的时代,教士讨论经济问题完全由伦理观念出发。在此时期,他们关注最多的就是高利贷问题,高利贷禁令频出。几乎贯穿整个中世纪。大体而言,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
第一阶段是高利贷禁令的初始阶段,主要以僧侣为对象,对世俗没有约束力。325年在尼西亚召开宗教会议,制定了“尼西亚经”,其中第1?条明确规定严禁僧侣放高利贷,违者将被贬躺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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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阶段是在加罗林王朝统治时期,高利贷禁令被推广到全体人民。在该时期“高利贷行为不仅受到教会的指责,而且还受到世俗统治者的指责。”切加罗林王朝是西欧中世纪文化正式形成时期,也是僧俗两界结合的完成时期,教会势力膨胀,成为世俗生活实际上的干预者。公元789年牧师会教规规定:‘.禁止任何人由于高利贷支付任何东西。”公元813年牧师会教规规定:“不仅基普教教职人员不得放高利贷,俗人也不得放高利贷。”公元825年规定,伯爵们应协助主教抑制高利贷;公元850年蒂西纳宗教会议要求高利贷者必须归还其所得网。这一系列法令明确把高利贷禁令扩展到整个社会,与第一个阶段相比,高利贷禁令更加严厉,执行的范围更广。
第三个阶段是在12世纪以后,反对高利贷的条例、文告、法令屡见不鲜,高利贷禁令达到顶峰。1139年的第一次拉特兰会议、1179年的第三次拉特兰会议、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兰会议、1274年的里昂会议以及1311年的维也纳会议,都把探讨高利贷禁令作为重要议题。其中在由教皇亚历山大三世主持的1179年拉特会议上,通过了处罚高利贷活动的具体规定,主要有两点:①教士犯了这罪,逐出教会;(雪普通人犯此罪,死后不得行基督教葬礼。1274年,由教皇格利哥利十世召集的里昂会议上,对高利贷的处分更加严厉:凡经营借贷取利的人要驱逐出境;凡经营高利贷的人,死后遗嘱无效。1311年教皇克利曼五世又进一步颁布法令:凡民法中规定准许借贷取利的条例全归无效。迫于教会威严,民法被重新修改。此时的教会不仅简单地颁布禁令,而且更加注重理论阐述,试图把法令作为研究对象加以理论剖析。以著名神学家和经院学者阿奎那为代表,对放俊取息间题做了详尽的评述和理论探讨,从而使高利贷禁令由单纯的法令条文变为一种系统的经济学说,更加具有说服力。
13, 14世纪是教会禁止高利贷最有力的时期,但高利贷并未因此禁绝,反而更加猖撅。中古时期,商业发达,资本增多,资本的需求量增加,借贷取息成为无法避免的事实。实际上,中世纪的教会名义上禁止收取利息,但自身却以间接甚至直接的方式从事高利贷活动。有人指出:“不禁止利息,教会和修道院是不可能有这样富裕的。”rn教会固守的信条终于在16世纪发生了动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