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以刑去刑”对当代司法的影响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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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鞍非常重视刑罚的作用,主张轻罪重判、小罪重罚,认为只有通过‘重罚’、‘严刑’才能达到‘去奸’和‘民莫敢为非’的目的,这是商轶‘重刑’思想的核心内容。而且,按照商鞍的逻辑,“重刑”不但不像儒家所说的那样缺乏仁义、缺乏道德,相反‘重刑’恰恰是合乎仁义、体现‘至德’的统治方法。”
法家虽重法,但法在这里,只是推行君主专制的有效工具,并没有优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至上权威性。在当代的司法运行中,我们不再追求严刑峻法,法律对人们的威慑力不是通过其严厉性、残酷性来确立,而是通过其及时性、确定性和至高的权威性树立,人们遵守法律的自觉性远远重要于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感。虽然法律虽仍具有工具性,但己从治民之术转变为民治之术;虽然也在巩固和强化国家权力,但同时也以控制和约束国家权力为己任。这样的转变是具有突破历史意义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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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家的法治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影响,但我们更应该看到它的消极影响。法家重刑主义思想严重,缺乏道德教化,带有严重的片面性。正如学者吕中国在其《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文中所言,“法家的法治思想造就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义务本位观念。在法家的法治思想中,法无一例外地被看作是一种工具,一种维护势位者统治的一种手段,一种达到君主统治目的的统治权术,个人的权利在国家即君主的权力面前永远处于从属的地位,因此,为了权力的至高无上,必然要求限制个人权利,只有如此,才能‘民安国治’。这里所谓‘民安’,就是民众安分守纪,服服帖帖地履行君法,这样,权利攀附权力成为中国传统法观念的必然延伸。权利攀附权力,对民众造成的最深刻的影响,就是义务法律心态的形成……以至于民众自身应当拥有的权利却被巨大的统治者的权力吞噬了,久而久之,民众逐渐对这种情况习以为常,权利意识也渐渐地淡化了,只能心甘情愿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长期以往,中国民众在法律心态上铸造了稳固的义务模式。以至于直到今日,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特别是面对公权对私权的侵犯时,民众仍不能自觉地拿起法律这个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另一方面,法家的法治思想促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忌讼心态。法家主张‘重刑治民’和‘以刑去刑’,这主张表现出强烈的威吓主义和惩罚主义特色。‘法与刑同’的思想逐渐被民众接受,而‘法是帝王治民之具’和‘重刑治民’的思维格式,使人们对法不是不寒而栗,就是敬而远之。人们怯于谈法、触法,耻于谈法、触法,打官司告状在人们的法律心态中被认为是最丢脸的事情。长期以往,民众逐渐形成了因悸怕法律而疏远诉讼的消极法律心态。非但如此法律的研究不被重视,以诉讼为职业者更是等而下之,整个社会形成了轻视法律的风气。”
因此,直到今日,人们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去打官司告状。这与儒家所倡导的“息讼和谐观”在效果上达到了一致,虽然两者在最初对理想的追求上是迥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