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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存在的其他表现形态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1-04-29 浏览:

    宗祠、族产、祭田、坟山等,均是宗法制度存在的重要物化表现。满族宗法制在发展的过程中,除保持其民族基本特点外,更多的是对汉族宗法文化的吸收,因而在宗祠、族产、祭田、坟山方面,存在着与汉族宗法制表现形态一致的共性。
    据考察,满族的一般宗族,其早期是没有严格意义的宗祠。满族先民在以游猎为生的时期,各族姓将祖先神偶、影像或神册神器放入由桦皮或木、柳、骨、罐等其他材料制作的神匣内,随人迁徙,以便择时祭祀。明中叶以后,定居的女真诸部居住的霍通(城)内,设置了奉祭本部祖先神抵与本氏族世代守护神抵的圣洁之所,即“堂涩”,汉译为档子,这便是众多满族史专家经常探讨的清宫堂子的前身。虽然堂子己具宗祠雏形,但其功能与宗祠然还不可比,直至清代中后期由于全面受到汉族宗法文化的影响,严格意义的宗祠才在满族社会中出现。《他塔拉氏家谱》有记载:“始迁祖原住北唐家屯,葬屯八里雅通河。宜修祠堂于大堂家屯,庶祠祭、墓祭得以同时并举。”清代吉林他塔拉氏始祖创业于北大唐家屯,为使后代明晓发祥地,于是大家都同意在大唐家屯立祠。他塔拉氏祠堂的规制与汉族相仿,据《吉林他塔拉氏家谱》“祠宇篇”载:“祠堂规制,烙守会典,尊王也。祀始迁祖于中,统以尊也。始迁祖以下,从祀左右,左昭右穆的排列方法,与汉族相同。祖先神位的左昭右穆、昭穆以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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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卑等级井然有生前的身份等级在幽冥同样不能更改,血缘的尊卑等级伦理,在世俗和阴间此序皆然。此时满族祠堂的功能与汉族祠堂的功能是一致的:一是祭祀的圣坛,他塔拉氏家谱规定在每年的冬至日,本族的成年男性,都须齐集祠堂,行祭祖圣典。二是作为教化族人子弟的场所,“祭祠之日,全族人会聚祠堂,由总穆昆及各穆昆演说,稗族人听之油然而生孝梯之心”。三是作为族长执法的公庭。凡族内不肖子孙和犯禁戒族人,都须由穆昆扭至本支祖坟或祠堂前,“照宗法究治”、“重责不贷”。祭田是伴随着祭祀而生的,“族必有祭,祭必有田”。清代满族的祭田,也多是在清中后期才出现,是当时为官者或殷实富户捐出的。“祭田现在所捐无多,此后凡吾族富而有力者,和捐助,或绝户尽数拔归,庶几集腋成裘。”他塔拉氏对祭田的期望很高,希望它能起到祭田、义田、学田的功用,为家族发展服务。并规定,“祠祭、始迁祖墓祭,各费均由祭田租粮项下供备,不准迟误潦草。”祭田如有余资,即作为族内婚嫁、丧葬、恤贫、存寡奖善、族贤等费,以资补助。抑或是“岁有余资,设义塾学,教族中无力诵读之子弟”,此外尽力以多种渠道发展祭田。其他满族宗族祭田的发展与吉林他塔拉氏别无二致。可见,祭田族田为宗族家族的各项同活动提供了诸多的经费来源。没有经费,宗族的活动也就没有办法举行。族田、祭田是维系宗法家族(宗族)不致松散的物质条件,从而加强了族人间的精神联系,增强族人的宗亲观念。族内一些贫困人家得到族内的恤助而感激涕怜,诱使他们俯首贴耳,依附于宗族权贵的统治,以温情脉脉的血亲之情掩盖了族内存在的阶级对立。
    满族民间宗法制度存在形态证明:满族与其它少数民族和汉族一样,同样存在着宗法。其所表现出与汉族宗法相一致的特征表明,入关后,满族与汉族人民的长期交往,互相交流,满族宗法制在原来的基础上对汉族宗法文化的吸收,丰富了其内容,并得到广泛的发展。这客观上也维护了汉族宗法制度的存在。满族是一个有自身特点且又是一个善于学习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进程中,既吸收了汉文化,又继承了自己的传统文化,因而满族宗法制度既有与汉族宗法制度相类似的特点,又带有自己的民族特性。
    满族的宗族组织是以聚居形式为主的血缘关系与地域关系相结合而形成的社会基层组织。与汉族相类似的族谱、族长、族规、宗祠、祭田的存在,都是满族宗法制度存在形态的主要表现和特征。但作为特征之一的族谱、宗祠、祭田是在清中期后才出现的。满族的族谱、族规中汉文化因素影响明显。与汉族宗族内部森严、血淋淋的宗法制度中阶级压迫相比,满族的宗法统治相对较弱,宗族家族内的阶级对抗不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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