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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传统法律的佛教化特点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08-08 浏览:

    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离不开时地因缘包括立法思想的主导。藏族传统法律制度是在原初的民俗法规、佛教道德戒规以及参照其他制度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就其佛教化的特点而言,可以简单作如下归纳:
    1.佛教及戒律作为根本的指导思想,使佛化特色明显。松赞干布引进佛教的目的是为强国治世,佛教基本戒律思想被引来作为世俗法律的基础内容和指导思想,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比如,无论从思想领地还是政治方面,松赞干布都要面对本教的着力挑战,因此,以佛教不杀生之戒规来针对本教大规模杀戮以祭的习俗,便是最有力的顺应时势与民心的举措,这是典型的拿来主义方法。于是,佛教四根本戒被应用到制度法、习惯法的各个方面。所谓立十善之法、令臣民阪依三宝、令学习佛法文字、相信业因果、戒绝恶行等,佛教以法律的形式走人藏区社会和民众生活之中。还比如从大司徒绛曲坚赞到五世达赖喇嘛,在他们主持制定的法条中废除杀人偿命之旧法,依据佛法不杀生及人身难得的道理而代以赔偿命价的惩罚等,都是佛教思想的特别体现。再如《十三法典》对杀人偿命价的具体规定中,故意杀人者除要命价赔偿外,还要支付死者家属相应的诵经超度费,这更是出于对犯人与受害人双方都能得到利益的角度,从佛教信仰的立场上作出的化解矛盾、安抚人心、面向未来的最佳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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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成为护持佛教的重要手段。藏族法律思想在佛教化的同时,法律也成为护持佛教的有力的制度安排。其主要表现在,以法律的手段维护佛教权益,严厉处罚侵犯佛教的行为。如《十六法》的重罪肉刑律规定:偷盗僧人财物者处以肉刑,盗窃三宝财物者赔偿八十倍。寺院所属的牧场田产、佛殿的供养钱物、灯具器物以及僧众的财物统统属于三宝之财物,因此,这些规定使佛教获得赖以发展的大量物质保障。还比如,佛教讲五无间罪乃是极其恶劣严重的罪行,包括杀父、杀母、杀阿罗汉、破僧和合、恶心出佛身血,犯下其中任意一条罪者,将堕人无间地狱,承受无尽的痛苦。而在法律上,要将犯五无间罪的人处以挖眼、抽筋等酷刑,直到处死。如果从因果律的角度看,如此酷刑也能找到相应的理据。
    3.道德性及差别与度化原则。藏族传统法律突出强调佛教化道德,并由此予以是非善恶的裁判。如依十善法制定法律,实际上将作为佛教徒的道德要求推及于每个民众,成为通行于全体民众的道德要求。当然,这些道德规范许多是基本而普遍的人伦准则,如慈悲忍让、乐善好施、诚实利人,孝亲尊师等等,既是佛教的基础,其本身又具有普适性价值。
    高下差别与度化原则又是一大特点。吐蕃时期,等级制度已十分严格。告身制度的实施,从身份上将人分成若干层次,身份不同,决定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如狩猎伤人、杀人命价等的量刑等级:大尚论等被尚论以下、铜告身以上的人射伤,要赔银5 000两;射死,则绝其后嗣,没收奴户、牲畜、女人等。至于王室奴隶、百姓、尚论之耕奴,被以下之人射伤赔偿20两,赔命价50两。在习俗法规中,如玉树地区的规定:打死千百户头人,命价最高的为100锭银子;打死一般属民,只赔五头牛,或锭银(50两)400块大洋,并罚刻嘛呢,念经悔罪。有的规定赔偿命价的数额是,或罚茶80包(约值300两银子),或罚购交经卷108卷(约值600两银子),或罚交经卷及其他实物(约值1 000两银子)。果洛地区规定:男性上等命价最多达到银200两左右,耗牛100头、马20匹、枪支20支。然后要石刻嘛呢经文10万以为超度。男性中等命价为70头耗牛,下等命价为50头耗牛,其它花费与前接近。妇女命价也分上中下三等,分别是男性命价的一半。这中间也有一个重要信息,即藏族人普遍看重死人的超度等佛事花费,特作为必需的一项列入法规之中,从而保证哪怕是普通贫民在被伤害致死后除了其亲属得到必要的安置以外,死者本人也要得到超度等信仰的终极关怀。
    4.借一些宗教仪式作为司法的手段。此处一是指盟誓制度,二是指“天断”方式。藏族历史上具有丰富而完整的盟誓制度,起誓这种方式不论在普通百姓之间还是国王君臣之间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狩猎伤人赔偿律》中有这样的文字:“这些命价相同之人被大尚论或与之命价相同者以下、红铜告身和与之命价相同者以上之人狩猎杀中,无论身亡与否,放箭人起誓非因挟仇有意伤害,可由十二名辩护人连同本人十三人共同起誓。”起誓成了自证清白的重要方式。实际上,早期吐蕃政权尚未完全控制各地部族时,以联盟的形式加强联系,通过一年一小盟、三年一大盟,甚至一年两次盟誓的方式巩固政权、会聚力量。这种盟誓或发誓习俗相沿而下,在佛教化的生活中,藏族民众更多的会用“三宝”、“佛法”等名词作为起誓,以示庄重和真实。“天断方式”在《十六法典》中的“狡班洗心律”中就有规定:针对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善于狡赖,一时不能断清案件时,让当事人在神前发誓,并通过一定仪式,以神意的兆示来断定是非。如此,可以增加司法的神圣和权威性,在特殊的时间事件中,也可以对司法方式发挥一些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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