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僧伽组织被纳入国家管理机构框架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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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近代,在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下,泰国僧伽日益被组织、控制而纳入国家管理机构框架。
19世纪以来,西方列强侵入东南亚地区,使得东南亚地区原来的传统社会和传统政权的神圣性受到了挑战。以前由宗教观念和宗教价值观支撑的国家意识形态基础受到了冲击。
在南传佛教盛行的东南亚国家中,只有泰国在近代勉强维持了独立地位。这里面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泰国曼谷王朝的几位君主(如拉玛四世、拉玛五世等)面对西方的威胁,推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使泰国从一个封闭落后的封建国家逐渐过渡到资本主义阶段,从而开始了泰国的现代化进程。这些改革当然涉及到了佛教。拉玛四世(即蒙固王,1851—1868年在位)和拉玛五世(即朱拉隆功大帝,1868—1910年在位)面对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在改革时都不遗佘力地推崇佛教,他们为了维护原有的文化传统,以便巩固封建统治,企图用佛教来抵制西方文化的传播与影响,从而把佛教提到社会精神支柱的位置,鼓吹“民族、国王、宗教”三位一体的民族主义思想。里所说的宗教应该指的是在统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南传佛教。而在朱拉隆功改革时期,提出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所谓的“泰体西用”。朱拉隆功主张在文化上既保存本国“好的东西”,也赞成学习西方的“好的东西”。但从他改革的实践过程来看,他认为的保存本国的“好的东西”应该是所谓的“泰体”,最基本的就是本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其核心是君主专制的政体和传统的小乘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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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泰国由一个松散的封建王国变成高度中央集权的国家以及“泰体西用”和现代泰国、佛教、君主三位一体国家意识形态的确立,佛教僧侣被有效地组织和统一起来,被纳入国家官僚结构的框架中,并被赋与以前从未有过的政治职责。
统治者把僧侣组织起来,建立僧伽组织是加强对佛教控制的有效措施。史实表明素可泰王朝时期已经出现了与朝廷行政机构相应的僧伽组织气由于在素可泰王朝时期,泰国的上座部佛教传于锡兰,所以泰国史学家丹隆亲王认为泰国僧侣的职称仿自锡兰,僧伽组织是在僧倡职称的基础上形成的。。由于国王已有宗教赞助人的头衔,因此,国王身份要高于僧王,并有权任命僧王。当时的僧伽组织,由国王尊封一位德学具足精通三藏的长老为僧王,又尊封各府僧伽府长及地方初级僧官,从而形成了全国僧伽行政系统。而这种组织系统由于僧王已听命于国王,因此也就为国家管理机构所控制。到大城王朝时代,泰国佛教更为发达,僧伽数量剧增,僧伽组织除保留素可泰王朝的旧制,另外对弘扬佛法有功德僧人及具足德学的比丘给与尊封僧伽爵位,分为九级,僧王、副僧王、公、侯、伯、子、男及师尊一级、二级;并依僧爵高下,由国家制定食傣。到曼谷王朝建立初期,这些僧伽组织及结构被保留下来。但当时泰国还不是一个专制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地方割据势力普遍存在,因此,从素可泰王朝直至曼谷王朝初期长达几百年时间里,僧伽组织不会是全国性的统一组织。而国王虽有任命僧伽组织中最高地位者—僧王的权力,但国王对僧侣组织的控制也只能在最高层的僧侣范围之内。而僧侣组织本身结构也相当分散,并无严格一致的制度。曼谷王朝的前几位君主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开始试图采取措施以加强对僧伽组织的组织、控制。
整顿和建立全国性的僧伽组织、严格控制和严密组织僧伽组织是在朱拉隆功统治时期完成的。具体说来,僧伽组织的被系统化、被加以整理始于20世纪初。
朱拉隆功迫于当时内忧外患的形势,对泰国封建的国家机构进行了西方式的改革,但国王改革的目的是为加强中央集权,因此改革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泰国的君主专制制度。在当时的国家官僚制度改革过程中,为了将佛教置于从属的受控制的地位,1902年政府颁布了僧伽法令,建立了与当时改革后的国家机构及行政区划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全国性僧伽组织,成立了大长老会议和僧长委员会。大长老会议以国王的名义管理全国僧侣③,大长老会议下辖府、县、区等各级僧长委员会,区以下还有乡、佛寺等基层结构。县以上的各级僧长委员会的僧长由大长老会议提名,国王任免,县以下各级僧长、主持由僧长委员会任免。僧王、僧长由国王任免。同时,大长老会事务部设于国家教育部宗教局内,大长老会的书记同时又是教育部宗教局局长。它和僧伽的负责人都是国王在宗教事务和僧伽管理方面的僚臣,是国王指导僧伽活动的臣仆。由此可以看出,上述僧伽组织是形式上仿效世俗国家机构而建立的一种等级制组织,也是一种由国王及国家控制的行政组织。它便于国王通过对僧伽组织高层的控制及国王的代理机构来控制佛教。
后来,随着泰国政体的发展变化,泰国僧伽组织又经历过几次大的变革,这更便于僧伽组织的被控制。
1932年“立宪革命”后,泰国对已有的僧伽管理法令作了修改和补充。到1941年,泰国政府颁布了新的僧伽法令。两次法令的颁布,使佛教僧伽组织和活动被纳入国家教育部管理和督导,主要僧伽领导人由教育部长批准任命,教育部长参加僧伽会议,批准僧伽的提案,教育部下属的宗教事务局负责帮助贯彻僧伽的提案。这样,国家控制了僧伽的活动,使之不能离开国王和政府的领导、管理。另外,改革后的僧伽组织与泰国行政体系更加吻合。改革后的泰国僧伽行政组织分为中央僧伽行政组织和地方僧伽行政组织两个系统。中央僧伽行政组织以僧王为全国僧伽领袖,僧王作为佛教界领袖,由有学识、德行、威望的比丘担任,并成立了僧伽内阁,成员有十位,分别为僧务院长、僧伽内务部长、僧伽宣传部长、僧伽教育部长、僧伽福利部长,另设五位次长。此外还设僧伽议会,有四十五位僧伽委员组成。又设立僧伽法庭,分为初审、上诉审、最高审三个级别。这样,在僧伽内部设立了僧伽会议、僧伽内阁和僧伽法庭的“三权分立”体系。而对于地方僧伽行政机构,又分为省、府、县、区、乡、佛寺等依次管辖的等级区划,这一点与前面相比没什么变化。僧王由总理府提名,国王批准,任职终身,僧伽会议成员、内阁成员、法庭成员都由僧王任命。宗教事务仍还在国家教育部宗教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总的来说,僧伽行政组织与政府机构、地方行政区相吻合,政府更有权力对僧伽进行监督和管理。
又一次改革发生在1962年,当时的沙立政府出于在全国实行独裁统治的需要,在国家政体上,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议会民主制为独裁的中央集权制。由于在这以前僧伽组织的体制己与政治体制相吻合,因此沙立政府对僧伽组织的改革也就成为必然。而以前僧伽组织的相对分权、互相制约的体制也导致泰国僧伽宗派之间、高层领导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甚借政治势力倾轧气再者,战后历届泰国政府为抵制“共产党的渗透”,也都在泰国传统文化的支柱—佛教上寻求解决办法,那就是把泰国传统文化和价值体系象征的僧伽动员起来,以建立统一的泰国民族。这些都是引发1962年僧伽改革的因素。
沙立政府颁布了新的僧伽法令,1962年元旦实施.从沙立向僧伽领导人介绍新法令的动机和目的可以看出其改革僧伽组织的动机、目的在于加强对僧伽组织的控制。政府颁布1962年的僧伽法,旨在整顿僧伽,以便尽可能使其回归到佛陀在世的形态,并以一切方式尽可能支持这个古己有的佛教,因为佛教文化已经深深地渗入国家稳定和民族性格中了。此法令的补充说明则强调:本祛令的制定,不存在现行法令瞩意的权力分离以求平衡的基本原则。因为这套制度对有效管理而言是一种障碍,所以必须修改,以便僧伽领袖—僧王能够按照民法和佛教戒条通过长老会来支配僧团,促进佛教的进步与繁荣。再从僧伽法令关于改革的内容来看,僧王由教育部宗教厅和大长老委员会提名,由国王批准,作为僧伽的领袖。僧王任大长老委员会的主席。大长老会议代替了以前的僧伽内阁,对僧王起一个咨询的作用。同时,宗教事务局局长担任大长老会议的秘书长,由秘书长全面监察僧伽最高层的事务活动。在地方僧伽组织中,设立地区监察、府督察、县区的管理长及村寺主持等,负责监督僧侣的宗教活动,还规定地方僧官有责任对所辖的僧侣行为负责,有义务向同级地方行政部门通报僧侣的情况。同时,僧职人员按不同级别领受政府发给的薪金,并担任相应的行政职责。从上面可以看出,这个法令使以前的僧伽会议、僧伽内阁、僧伽法庭“三权分立”的体系遭到破坏,权力被集中到僧王和大长老会议手中,僧王听命于国王,而国王仅为有象征意义的国家领导人,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又担任大长老会议的秘书长,教育部控制着僧伽组织的人事权和财政权,僧伽领取政府的津贴和薪金,这些都使僧伽组织依赖和受控于政府。这些都表明国家加强了对僧伽的控制,僧伽组织与政府机构进r一步紧密结合,它的活动也与政府的活动进一步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