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性原则的发现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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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佛陀对于戒律的要求,在内容上只是强调要“以戒为师”,对于戒律的调整则是“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的原则,在僧团的管理上则没有给出具体的实施方法。然而,在佛陀灭度后,三藏的结集过程中暗含着僧团管理的集体性原则,律藏的结集是由优波离诵律,与会长老们集体监督,所有人均无异议才制定出《八十诵律》的内容。对于三藏的结集在《十诵律》中记载:“尔时优波离广说犯不犯相。摩诃迎叶。问阿若悟陈如。尔不答言尔。如优波离所说。摩诃迎叶问阿若悟陈如竟。次问长老均陀。次问十力迎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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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第问五百阿罗汉。乃至阿难。阿难答言。我亦如是闻。是事是法是善。如长老优波离所说。由此可知,佛陀灭度后的管理权、话语权实际是转到僧团集体的手中,而三藏的结集过程充分体现了这种集体性原则的运用。随着时间推移,由于戒律理解程度不同,以及戒律守持情况因时因地而异,部分戒律在僧团内部引起了争论,于是僧众又聚集到一起进行辩论,即“七百人结集”,结果便是东方传统的大众部与西方传统的上座部的分裂。佛教虽然由原始佛教变为部派佛教,但是这只涉及戒律内容的取舍不同。对于各个部派内部而言,戒律是一致的,戒律对于各个部派的僧团仍然具有有效的约束力,这正得益于集体性原则使得僧团内部对戒律具有一致的认同。
佛教最初所具有的这种集体性原则实质是一种契约精神的运用。在犹太教那里,上帝与犹太人立约,对于律法需要无条件的去执行,话语权在上帝与拉比阶层;在佛教这里,佛陀没有与弟子立约,而是在佛陀灭度后,弟子们秉着一种契约精神结集出律藏的内容,话语权在僧团集体。因此,在戒律的约束力以及僧团的团结稳定上,我们能够从原始佛教那里找到的唯一客观原则就是集体性原则。通过考察原始佛教分裂的历史来看,在这种集体性原则下,发生改变的是戒律的内容,不变的是遵循同样的戒律过佛教生活的僧团的团结,以及戒律的严谨守持。所以,这种集体性原则的意义在于能够使得佛教僧团在戒律卜获得一致的认可,从而发挥戒律对于僧团的约束作用进而增强僧团的稳定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