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特许用益物权的特点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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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学说合理之处较为充分。
第一,肯定墓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符合用益物权的一般属性和规则。
双凤纪念园,公墓,上海墓园
第二,认为墓地使用权为一种特许用益物权。其特殊性在于:一是经营主体资格的特许取得,一般物权的取得基本上是依据法律行为,权利人通过合同方式取得用益物权。但特许用益物权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这种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方可取得。墓地使用权作为特许用益物权一般依据特别法而设立,未经许可,权利人不能享有特许物权特。因此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二是墓地经营项目的特许审批。取得墓地经营主体资质的申请人申请墓地使用权应当提交:殡葬用地使用申请书、修建墓地论证材料、相关修建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的资信证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三是墓地使用权的利用与流转的限制。一般用益物权可以重复利用或者自由流转,但是墓地是一种附属了人格利益的财产实体,于逝者的近亲属而言或具有特别意义,不会随意变更墓址或转让给他人使用,更不会多次开启放入其他的遗体或骨灰。其次墓地不具有盈利性。就墓地的本质来说,其始终是物,只有将财产属性视为其第一性特征才能契合墓地本质。但在这种物之上承载了人的精神利益,不能像其他不动产一样具有盈利性。最后墓地的实际使用期限是现有《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使用期限不能满足的。尤其是生态墓地形式中的树葬或花葬,在五十年或二十年的使用期限条件下,难以实现绿色生态环保的实际效果。
该学说中有两点值得进一步思考。一是墓地使用权的标的是土地,土地是一种自然资源,而且是最基本最核心的自然资源,就这点,笔者与江平教授的观点不同。二是墓地使用权的特殊性还在于其不仅承载财产利益,对市民百姓而言,更多地承载了精神情感伦理利益,这是其需要特别规范调整的一大理由。
当然,笔者比较赞成墓地使用权作为特许用益物权这一学说,但此学说仍然存在值得完善之处。本文就以此学说作为基本理论支撑,来设计墓地的特许用益物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