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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权利归入用益物权的法律依据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19-04-30 浏览:

    将墓地权利归入用益物权,类属正确。用益物权在现行的《物权法》中又分为四个大类,很显然墓地使用权不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任何一类用益物权,但是究其本质,墓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说就这点来看是合理的。经营性墓地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即使有部分经营性墓地占用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但这类土地也必须将其转为国有土地之后才能使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利用土地来修建墓地、墓碑以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这些设施都属于建筑物范畴。购墓者对购买的墓地拥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不以盈利为目的,即没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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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主要分为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承包土地。农村承包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用途,包括林地、耕地和草地等。宅基地是用来建设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只限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修建个人居住的房屋,具有无偿性。所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事业单位进行非农业建设(除建住宅外),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公益性墓地的使用目的是用来安葬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死者遗体、骨灰的,从目的来看与农业生产毫无关系,也不能用于个人的居住,因此公益性墓地所占用的土地不属于农村承包土地与宅基地,应该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该学说也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第一,将经营性墓地权利归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益性墓地权利归属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妥当。《物权法》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些建造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适用对象现实中是活着的人,这些建筑是为活着的人提供住所。而墓地是为逝者的遗体、骨灰提供安放之所,因此这明显不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公益性墓地使用权划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是为增长集体经济,提升集体组织成员的生活水平。建设墓地明显也与此目的相悖。因此这种权利划归的方式并不妥当。
    第二,没有揭示和满足墓地的特殊性。我们仔细分析就可以看到不论是从权利内容方面还是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方面,墓地使用权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去甚远。首先从获取收益这一点来看,因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了在土地上修建房屋进行买卖,取得收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最核心的目的同样是取得收益,但是上面我们提到墓地使用权人只是对墓地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并无收益的权利,且现实情况下国家规定了禁止私自转让墓地的条款,也不能因此获得收益。其次从使用期限这一点来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而不同,它大多以出让的方式获得,可以是四十年也可以是五十年或者是七十年;而公益性墓地的使用期限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生活中多为永久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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