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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殡葬法律法规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4-04-01 浏览:

    立法中明确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火葬的国家,也是最早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日本殡葬立法较早,1884年即制定了有关墓地以及埋葬的管制规定。现行有效的殡葬法律是194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这部法规己经经过十几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1999年。与其相配套的法规是1948年卫生环境省法令第24号《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实施细则》。有关墓地的管理和使用的《东京都陵园条例》等。在这些殡葬法律法规中,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得以明确。如规定了墓地范围,火化骨灰,尸体掩埋等基本概念。关于殡葬的一般法律原则规定,包括尸体检验和身份的确定;进行埋葬或火葬的许可;尸体骨灰殡葬的安排,如殡葬申请人、义务人的规定,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的规定等“。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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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首先阐明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使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管理以及殡葬活动能够符合国民对宗教的感情需要,并且从公共卫生以及其它的公共福利考虑,也能够使殡葬活动有序进行。日本殡葬法的原则规定有:死者死亡24小时以内禁止埋葬或者火葬;禁止在墓地以外进行埋葬或者在火葬场以外进行火葬;墓地管理者如果没有收到埋葬、改葬或者火葬许可证,不得允许进行尸体或者骨灰埋葬;当没有人对尸体进行埋葬或者火化负责,或者无法判明谁应该对此负责的情况,死亡发生地的市、街道、村长必须负责对尸体进行埋葬、火葬或者改葬处理等。

    立法中赋予行政长官较大权力。日本实行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经营许可制度。申请经营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或变更、废止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必须得到都道府知事(包括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和中心城市的首长)批准。但根据城市规划法(1968年法律100号)、土地规划管理法(1954年法律119号)规定,所进行的建立、变更或废止行为,无须审批。都道府知事不仅有权审批墓地等的设立、变更和废止,而且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较大的检查处分权。都道府知事(包括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和中心城市的首长,地方保健法规定的市或特别行政区的市长或区长)在必要时,可派环境卫生监督员对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设施、帐本、文书以及其它物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要求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管理者向其提出报告;都道府知事从公共卫生以及其它公共福利方面考虑,必要时可以命令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进行设施整备,也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其部分使用权,或者取消其经营许可。此外,日本殡葬法律规定,政府为殡葬管理的主体,由政府首长直接负责。中央政府由卫生环境大臣负责全国殡葬法律与殡葬服务政策和管理的实施,并指导地方政府具体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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