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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人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4-02-23 浏览:

    我国土地所有权人是国家和集体组织,也就是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这两者的规定又不一样,本文只讨论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主体。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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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城市的墓地也就是经营性墓地来说,使用人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直接的使用人,另外一种是间接的使用人。本文认为,一个人只有在活着的时候才能自己行使各种权利,墓地最终是由自然人来使用的。逝者也就不是适格的使用权人,因为他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是墓地使用权这一功能的对象。这么说来,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人只能是活着的自然人,也就是墓地使用权最直接的权利所有人。前面已经讨论过,我国的法律规定,取得我国土地使用权只有两种途径,或划拨或出让,即便是墓地用地,也不能例外。墓地的经营主体只能够通过国家规定的这两种形式获取土地的使用权。不管是地方政府部门的事业单位,还是民间的法人主体,只要他们获取了国家的土地使用权,建造了墓地,他们也算是墓地的使用权所有人,他们有资格以此权利获取利益。因为现实中,墓地往往是由逝者的近亲属来直接使用,那么建墓主体或经营主体对于墓地使用来说只能是间接的。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已经能够明确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了,当今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尊重他人的墓葬,绝不单单是对逝者的尊重,也为了能够使社会秩序稳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从而达到国家所号召的社会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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