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解决经营暴利的问题上,主张市场化的观点有一个共同的逻辑前提,即认为殡葬业是一种营利性的行业,如果由国家单独经营会形成垄断导致高额利润,而民营企业进入后,通过价格竞争,使利润下降而使民众成为价格竞争的受益者,民众受益只是市场行为的副产品。对此,我们可以换一种思路,即将殡葬服务作为公益事业,作为政府给予死者及其家属的福利,从而不赢利或少赢利,满足民众殡葬服务的需求。

在现代社会,政府为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公共福利是一种趋势,殡葬作为民众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事项,由政府提供福利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事实上,一些国家对关系民生的公共产品行业,往往采取国家经营的方式,并非完全市场化。如在一些西方国家,殡葬服务是由政府提供的。法国有专门的法律来保障民众得到体面的葬礼仪式的权利,在法国若提供营利性的丧葬服务会受到社会的指责,人们认为通过殡葬服务赢利是对亡灵的裹读。德国规定市政当局必须负责建立葬礼的运作体系,遗体只能埋葬在公共墓地。意大利则是由政府将公民的遗体从太平间一直运送到政府管理的公共墓地。与西欧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应当更多地为民众提供社会福利,对于丧葬这类关系民生的基本事项由政府提供帮助十分必要。另外,殡葬方式改革是在政府的推行下进行的,公民为服从政府的宏观土地管理,放弃了殡葬方式的选择权,那么由土葬改火葬所需要额外增加的一部分火化费用,由政府来承担是合情合理的,这也可以视为政府推行改革增加的成本。
实际上,造成殡葬行业暴利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国家或民营企业谁作为经营主体,而在于经营方式和价格管控。目前,我国殡葬业由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并没有充分体现公共利益,民政部门下属的企业利用这种垄断随意定价、强制消费,无论是价格制定还是服务经营都缺乏相应的机制进行监管和控制。这种名义上的公益性行业,因缺乏管制而完全背离了公益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形成的暴利,并不是体制性缺陷所造成,而是缺乏管控所导致的。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多数产品或服务通过市场化进行自由定价之外,对于民众普遍需求的公共产品应当进行价格管制。市场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存在公共产品的价格管控,如英国对于公共用水、电力、电讯、天然气、教育收费、公共场所停车收费等都进行了价格管制,主要方法包括控制批发和零售价格、政府授权定价、政府直接管制等,通过这些方法保证公共产品的价格能够为民众所接受。把殡葬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范畴,由政府实行必要的价格管制,并通过管理制度设计和加强执法力度,是终结殡葬暴利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