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倡导殡葬改革的背景下,北明县已普遍实行火化。198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指出火化区内国家职工拒不火化的,不能享受丧葬费补助,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1994年,北明县所在省出台了殡葬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火化区内的全体居民都应火化,拒不执行的,民政部门可组织人员强制火化。在政策导向下,以火化为核心的殡葬服务开始成为丧葬活动的一部分。这一时期殡葬服务由殡仪馆主导,服务项目较少,价格由上级部门统一制定,明显具有公共性。

20世纪90年代的社会经济转型改变了殡仪馆的收支结构,同时市场逻辑进入丧葬活动,催生了殡葬市场服务。一方面,国家在税费制度上逐步由“统收统支”转向“分灶吃饭”,地方政府的自主性日益增强。相应地,事业单位也被鼓励脱离财政支付体系,自负盈亏。在此背景下,北明县殡仪馆由依附县财政转向自收自支。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行,市场环境逐渐宽松,诸多计划经济时期被界定为“投机倒把”的行为在当时获得合法性,这为殡葬市场服务的兴起创造了制度条件。殡葬商贩趁势而起,纷纷打造一条龙服务,其中便包含部分先前由殡仪馆主导的殡葬服务。
于是,殡仪馆与市场主体在殡葬服务的控制权上形成对抗局面。前者在“承包责任制”时期需要依靠殡葬服务的收入来维持单位日常运转,后者则在谋利动机下将自身服务范畴进一步扩大。基于殡葬法规,作为民政部门下属单位的殡仪馆有权管制殡葬市场服务。因此,二者不是竞争关系,而是管制与被管制关系。然而,执法过程中,民政部门往往需要依靠联合执法与综合执法,即需要与其他部门、综合执法大队协作。鉴于殡葬管制与其余部门利益关联不大,且涉及民俗传统,别的单位往往唯恐避之不及,以至于民政部门的管制力量实际上相当有限。
尽管如此,北明县殡仪馆仍然尝试限制殡葬商贩的活动,其在不同阶段的具体实践亦反映了管制结构的演化。20世纪末,殡仪馆试图通过罚款赋予商贩提供殡葬服务的合法性,可以说后者被吸纳进公共服务体系,但是这次尝试因为意外事故而被迫终止。而后,殡仪馆转变策略,禁止私人运尸车入馆,试图收回商贩提供殡葬服务的权力,但是因为影响到县火化率而作罢。两次失败让殡仪馆从管制实践中退出,管制结构失去效力,其结果是殡葬服务彻底转向市场,进而丧失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