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到今,中国人的殡葬方式并非只有土葬一种,而是多重多样。人们对于任何一种殡葬方式的选择都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和文化心理原因。

上古时期,亲人死后不埋葬,而只是随意将尸体扔到沟壑之中。如《孟子·滕文公上》曰:“盖上世尝有不葬其亲者,其亲死,则举而委之于壑" 《周易·系辞下》亦云:“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椁" 。周以前,土葬已经开始出现,但不封土、不栽树,也没有使用棺椁。春秋战国时期,氏、羌等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对火葬方式极为看重。《吕氏春秋·义赏》云:“氏、羌之民,其虏也,不忧其系累,而忧其死不焚也,皆成乎邪也”。由此可见,氏、羌之人一旦被人所虏,并不担心被囚禁,而担心自己死后得不到火葬,不得天地之正气。《墨子·节葬下》亦云:“楚之南有炎人国者,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乃成为孝子。秦之西有仪渠国,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燥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此上以为政,下以为俗,为而不已,操而不择”。这是说到战国时期,在西方和南方的少数民族中,火葬方式非常流行。其中所云之“亲戚”即为父母双亲。
秦汉之际,中原地区仍延续周人的土葬习俗,而周边少数民族则依然保持着各自的葬法。佛教的传入,使得火葬形式逐渐扩散到中原地区的信众之中。从南北朝到两宋时期,中原地区除了传统的土葬之外,火葬也非常普遍。《大唐西域记》卷二云:“送终殡葬,其仪有三:一曰火葬,积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流飘散;三曰野葬,弃林饲兽”。这说明唐代的殡葬方式更为多样化。“唐代末年以来,火葬在汉人地区的广泛流行,引起了统治者的极大重视与关注”宋太祖赵匡撤立国后不久,即下诏禁止火葬。据王桶《东都事略》载宋太祖建隆三年(962)三月丁亥发布的禁火葬诏曰:“王者设棺梓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也。近代以来,遵用夷法,率多火葬,甚想典礼,自今宜禁之”。太祖皇帝虽禁而不止,到北宋中叶,汁京、洛阳、山西火葬已相当兴盛。《宋史·礼志》卷七十八载绍兴二十七年,范同对火葬的质疑:“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播熟而捐弃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方今火葬之惨,日益赤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南宋时期火葬习俗蔓延至南方地区。实行火葬的人不仅包括远游无法归葬之人、贫困少地之人、信佛之人,还包括富裕的人家。到了明清两朝,统治者为了限制火葬,竟然制定了严苛的法律。这才使得火葬方式逐渐减少。《大明律释义·礼律·丧葬条》与《大清律集解附例·礼律·丧葬条》都规定:“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在严苛的律法威慑下,土葬才逐渐取代了火葬成为了明清两朝主要的殡葬方式。
直到今天,中国人由于民族不同、信仰不同和文化差异,而形成各不相同的殡葬方式。如藏族受大乘佛教布施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天葬。藏族人认为拿“皮囊”来喂食秃鹜,是最尊贵的舍身布施。这体现了大乘佛教波罗蜜的最高境界,是藏人的宗教信仰影响下的殡葬观念。其他葬式如水葬、沙葬、风葬、树葬、洞葬、秘葬等,在少数民族地区都普遍存在。
由此看来,土葬与其他葬式一样,只是一种埋葬死者的方式而已。从历史上的殡葬方式流变来看,殡葬方式是可以变革的,且变革的方式有多种,既可以严刑峻法来强行变革葬法,不考虑民众的心理接受问题,如宋代和明清时期对火葬方式的变革;也可以文明的方式,以民为本,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如当代的殡葬改革。任何一种葬法都是民众崇祖孝亲思想的朴素表达,它承载着民众丰富的文化信仰,与大众的民俗文化心理密切相关。正如万建忠《中国历代葬礼》云:“远古时期,葬法葬式的形成或选择往往与人们生活环境关系密切。实行树葬或叫风葬的,多为生活于森林中的民族,如我国古契丹人,将尸体悬挂于树上,三年后焚烧尸骨;水居民族,如独龙族对非正常死亡者,扔尸体于江河中,任其飘流;中国西北的氏羌民族,因生活在高寒地区,火于生活的重要性特别突出,影响到丧葬也盛行火葬。以火为媒介,让死者的灵魂随着冉冉上升的烟雾飘入天堂”。的确,每一种殡葬其起源、内容、形式以及仪式等都与其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生产生活方式、文化心理等因素密切相关。
在当今的殡葬改革过程中,只要把握住了这一点,就能合理解决改革过程中所遇到的一切问题,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显然,殡葬改革应保证农民的利益,“从政府开始必须重视殡葬改革,并研究殡葬改革,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把殡葬改革当作以人为本,落实党的人文关怀的重要形式”,“用简单的行政手段改变这一切,必然人心不服。如何循序渐进地变革殡葬文化,让人们不仅从外在也是从内心上接受这种改革,是改革者必须深思和广泛征求意见之后才能付诸行动的工作”。如上文所说的明、清时期以严刑峻法实施殡葬改革的做法,绝不会在文明的当代社会重演。故而,政府在制定律法和规定时也充分认识到了当代殡葬改革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在现阶段,政府充分尊重民众对于殡葬方式的选择,不强迫、不武断。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化;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允许土葬。”国〕第五条也指出:“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国家提倡和鼓励以深埋遗体、不留坟头的方式处理遗体”到。对于这样的规定,有些学者不理解,批评现行《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缺乏操作性①。其实,这是对政府改革苦心的误解。政府恰恰是在这样的宽松与模糊的条款措辞中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服务宗旨,同时也留给民众足够大的选择空间和文化心理转变的时间。
我国实行殡葬改革的目的是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如果因为改革而出现了损害民众利益的事情,那就违背了改革的初衷。因此,在殡葬改革过程中,应顺应民意,尊重民众的孝道信仰和文化心理,尊重民众的殡葬方式选择,积极引导、提倡和鼓励,让农民从殡葬改革中真正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