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执法不严、重视不够及现行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等多种因素,我国农村墓地物权使用呈现多种情况。根据不同农村的历史、民族、风俗、习惯,农村墓地物权使用也有所不同。立法的完善是有效行政的前提,现今急需修订墓地相关法规,为墓地纠纷的解决提供详细指导。同时,各个地区因地制宜制定适应性的地方法规,使墓地这一特殊财产上的物权得到法律全面的保护。

上文中笔者已经指出,目前农村公有制土地上墓地使用存在三大问题:1,封建迷信思想仍有残余,墓地选址混乱,农村土地浪费,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2,在远离城市的农村或城市周边的郊区,农村土地被非法改变用途并经市场开发,不良商人对其进行营利性运作。3,墓地迁移无法可依,墓地迁移中产生的诸多纠纷无法解决,墓地权利和承包经营权的冲突、墓地权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冲突等。
针对上述三大问题,笔者提出了墓地法律修订的具体建议如下:
1、严禁非法用地,规范农村墓地选址
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墓地选址首先应尊重本民族的传统殡葬风俗。苏皖地区一些村集体组织均有统一建立公益性墓地的规定,以鼓励村民统一使用墓地,但此规定执行效果极差,很多村民无视规定,任选自己认为的“风水宝地”建墓地,对此笔者认为应加大宣传,通过在农村集市、菜场等人多的地方拉横幅、广播等形式,加强农村村民依法选址的意识,增加守法主动性。除此之外,政府部门需加大执行力度,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好维护公民墓地权益的基本保障。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中对“非法墓地”按数量多少分2种情况处理,迁移和停止出售。但是由于监管部门的监管不严且处罚宽松,反而促使一些不良公民加大违法使用土地的行为。笔者建议1,在农村大力宣传禁止殡葬占用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建立墓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村民在建设墓地之前,必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2,在殡葬相关法律起草中,将土地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列于同国家民政部门联合监管墓地使用,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农村非法墓地的使用。
2、墓地迁移有法可依
上文已经列举农村墓地迁移因无制度可参无法可依产生了诸多纠纷,触及多方利益,这与这一方面的法律缺失有着必然的关系。笔者建议:1,迁移的条件。严格控制商业占用农村土地建造墓地,必须依法办理农转非等手续后经批准方可迁移少量墓地。2,公告期间。不论是农村公益性建设还是经营性建设,均需在获得审批的情况下才可根据属地原则由土地所在地农村集体组织发布公告,并与村民讨论具体迁移方案和补偿事宜,必须保证与各个村民均达成协议。3,补偿范围及标准。笔者建议以在世户主为标准,对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家族墓地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地方规定并与村民协商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