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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档案的利用范围和条件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5-30 浏览:

    由于殡葬档案记录着死者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应当遵循限制开放利用的原则。只有在一定范围内,满足相应的资格和程序条件,方可开展利用工作。《办法》将殡葬档案的利用范围限定为以下几类:

                          双凤纪念园,太仓公墓,太仓双凤纪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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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殡葬服务单位。殡葬服务单位是殡葬档案的形成者,也是殡葬档案的主要利用者。殡葬服务单位利用移交到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殡葬档案,档案部门也应当积极协助,提供方便条件。

    2.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是确定殡葬服务单位和丧事承办人之间曾开展过殡葬服务的最为有效的直接证明,也是殡葬服务单位据以开展后续殡葬服务的主要凭证。持证人在查阅时需要出具本人身份证件,一般情况下,持证人就是丧事承办人。

    3.各级民政部门和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殡葬事务的主管部门,应当有权查阅殡葬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可以因查办案件等公务需要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因此,这些部门可以查阅利用殡葬档案,但前提是“因公务需要”并“持单位介绍信”。

    4.承办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按照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办法》对于律师查阅档案并没有再增设法律规定以外的条件,只是具体规定了律师的查阅范围,即与其承办的案件或者法律委托事项有关的殡葬档案。为避免失之过窄,《办法》并没有对委托人的范围加以限制。因此,除持证人、公权力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公权力机关调取有关证据,也可以委托承办相关法律事务的律师进行查询。这样的程序限制既能保证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查询权利,也减轻了殡葬服务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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