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相较于我国以前的民事法律最突出的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编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确定了死者的遗体受法律保护,而殡葬管理法规却要求死者的遗体“应当火化”,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的宣言,也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确定了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

在《民法典草案》编纂阶段有学者曾就“对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的保护,意味着国家也不能非法侵犯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等人格权利的实质含义开展深入探讨。《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施行,死者的遗体保护是其新增内容,在法律已经确认保护自然人遗体的规定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自然就没有强制剥夺自然人安置遗体的权力。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刑法修正案(九)》“故意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尸体”的法律适用构建体系解释路径的应有之义,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故意毁坏尸体”为犯罪行为,“毁坏尸体”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毁坏的方法一般包括砸毁、分解、压毁、焚烧、解剖等,”可见遗体的结构和质量的完整性受《刑法》保护。这两部基本法律的新增规定都在现行《条例》修订实施之后施行,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从立法、修法角度来说,殡葬法规、规章亦不应再设置为国家行政机关有权采取措施执行遗体火化或类似等可以直接破坏遗体的责任形式。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规则来看,没有上位法依据,殡葬法规也无权设定与强制推行火化的法律效果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责任,这是对国家和地方殡葬法规、规章的共同规范要求。尤其是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殡葬管理法规应当遵守和落实基础法律规范对遗体及遗体权利的保护,按照法律的发展和新的立法要求主动调整已经明显过时的规范,为法律的实际执行和实施扫清障碍,表现出法律对死者人身利益、人格利益保护和安置所应有的约束力,真正展现出基础性法律对我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