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未来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手续将更加严格,修建数量将逐渐减少,而随着城市用地资源日益紧张,经营性公墓使用更新周期较长,面对每年累增的公众丧葬需求,公益性公墓将会逐渐取代经营性公墓,占据公墓事业领域的重要位置。那么未来经营性公墓能否具有新的发展模式,以便更好的实现经济利益同社会公益兼顾,将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此外,在现有的法律规制框架下如何设定经营性公墓的退出机制,又将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题。

我们建议,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可参考借鉴BOT行政特许模式。所谓BOT行政特许,是指“行政机关将某项公共资源的经营权授予行政相对人,并允许由特许经营者在特许期限范围内,对该资源进行建设、运营和管理,缴纳特许权费,承担相应风险,并对广大用户收费而获取利润。特许期限届满之后,政府收回项目经营权……”。($9)BOT模式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从事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服务,是近现代国家实现政府公共行政给付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采用BOT模式引进了大量外资,对于推进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民日常生活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借鉴BOT模式成功运营公共事业的事例在我国已经成为常例,最为典型的当属私人资本投资高速公路建设。为满足经济发展而民众日常出行的需要,在当地政府财政资源紧张的情形下,运用BO丁模式进行操作的事例极为常见。特许权限期限届满后,及时由当地政府收回,从而实现公共资源的回收利用,同时又调节因经营收费过高而产生的诸多社会问题。
BOT行政特许经营方式本质上仍旧属于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范畴,是政府践行给付行政职责的一种具体形式。同时,其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制中也有相对体现,如《行政许可法》就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91) n,采取行政特许的方式进行许可。在未来城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和建设上,我们认为可借鉴参考BOT模式,将土地资源以特许经营的方式交由墓地开发经营企业,由其负责公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允许其获取相应收益,待期限届满之后,将其交由民政部门管理。在公墓事业领域借鉴参考BOT模式,一方面能够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在其经营期限届满之后方便管理;另一方面,能够对目前墓地市场价格上涨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而对于已经建好的城市经营性公墓,若公墓开发经营企业放弃继续经营的,待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之后,建议由当地民政部门收回管理,使其形成历史墓葬点。
值得说明的是,借鉴和参考BOT行政特许经营的方式对城市经营性公墓运营和管理不可避免的要解决城市经营公墓盈利性和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如前所述,所谓行政特许经营的本质即借助私人资本来实现政府给付行政职能。但不可否认,城市公墓领域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采用BOT行政特许经营的领域,其经营的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掌握在政府职能部门手中。而城市公墓开发经营企业投入更多的是城市公墓的建设、维护以及管理等支出。这便为解决城市经营性公墓的盈利性和公益性之间的矛盾提供了契机。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运用行政权力,在城市经营性公墓用地分配过程中可以适当予以倾斜,采用减免土地出让金,甚至可直接采用划拨的方式用以分配公墓用地;同时在税收政策上面予以适当减免,借此来减除其生产成本;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亦应当在公墓售价、墓地出售方式上面对此予以诸多限制和规管,以便达到维持其公益性目的,切实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