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各省市殡葬服务单位开展的殡葬服务项目略有差别,但是其分类基本是遵循一个共同的标准,就是将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保障性服务)、需求性服务(选择性服务)、个性化服务(特殊服务)三类。

其实早在1992年民政部就对于殡葬服务给予了明确的界定。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殡葬收费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这句话高度概括了物价部门对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的制定原则,国家民政部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这一通知时同时强调“殡葬收费主要是指国家管理的接尸、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内容,其它与此有关的特别是新开发的属于第三产业方面的服务项目,不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通知第五条规定之列。”
虽然民政部规定“新开发的属于第三产业方面的服务项目,不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通知第五条规定之列”,但是但是,由于殡葬服务与民生息息相关,对于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的设定及价格的制定,价格管理部门始终持谨慎态度,将接尸、火化、骨灰寄存在内的所有涉及殡葬服务性收费划为管理范围。这种指令性的价格管理模式一直延续至今。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249号),同时还规定“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殡葬事业单位需要到属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一可证”,并持许可证到财政管理部门购买发票,才能有收费行为,否则就违反了《价格法》。
因此各省市遗体运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殡葬收费标准基本一致,管理模式整齐划一。但是,对于选择性服务和特殊服务由于是殡葬服务单位很据市场变化及客户特殊要求设置,项目更新快、价格构成复杂,各省市发改委价格管理部}'一J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基本上放权给民政厅(局)制定并报送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各省市民政厅(局)由于没有可参照标准和参考依据,对于选择性服务和特殊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差异较大,而造成客户对殡葬服务收费有异议的恰恰是殡葬服务根据个性化需要设置的需求性服务项目和特殊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