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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近亲属的墓地权利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4-18 浏览:

    第一,取得墓地使用权产权凭证的权利。既然把墓地使用权归类为特殊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取得墓地使用权的产权凭证是逝者近亲属理应拥有之权利。由于墓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和福利保障性,在取得产权凭证上与其他用益物权并无区别,必须登记造册,进行权属公示,颁发产权证书。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墓地使用权的产权凭证虽然直接或间接的由墓地经营单位发放,但这并不能代表墓地经营单位就是墓地产权凭证的发放主体,其发放主体必须是具有公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或经过授权的社会组织。仅有如此,才能发挥墓地使用权产权凭证的公示效用,对逝者近亲属的墓地权利起到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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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占有、使用并建造附属设施的权利。任何标的物价值的发挥都是通过对其占有、使用而实现的,墓地作为特殊的市场标的物,对其占有、使用也在情理之中,也是逝者近亲属申请取得墓地使用权的目标所向。墓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是逝者近亲属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承认与保护。除此之外,逝者近亲属在使用墓地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墓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选择墓碑的形式、大小、是否种植花草树木等权利。

    第三,逝者近亲属的相邻权。相邻权在现行墓地行政法规中没有涉及,但是在墓地使用权纠纷中经常不期而遇,成为解决墓地使用权纠纷的棘手问题。《物权法》第8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关系。在墓地的财产属性划分中,确立了墓地的不动产属性,因此,基于不动产属性的相邻权法律规范理所当然的应适用于墓地使用权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并且墓地相邻权不可能独立存在,其主要以墓地使用权的存在为基础。据此,在墓地使用权立法规制当头,适用《物权法》关于相邻权的规定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是解决墓地使用权法律纠纷的本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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