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殡葬服务行业,实际上,很多地方的民政部门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了“经营独占权”。2007年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15条规定:“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条款中只规定工商登记准入性条件,不再规定“须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的审批性条款,这被学界看成打破垄断经营的实践。在行业准入的立法上,应该打破部门利益的干扰,改变当前的前置审批权,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将殡葬服务市场开放,允许多元投资主体进入,一方面能打破行政垄断,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但另一方面,也会增大市场风险,影响殡葬行业的整体发展能力。因此,在准入方面,还应该加强政府的监控作用。

首先,要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进入殡葬服务行业的主体的总量。在我国,公墓的市场开放比较普遍,私营的、中外合资合作的墓地所占的比例近一半。但在逐步市场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炒卖墓穴、塔陵传销等现象己经严重侵害到公众的利益。根据我国的政策,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公墓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安葬措施,要控制其过度发展。因此,政府要对公墓的建设实行政府规划,严格规定市场准入条件。
其次,要明确规定准入的条件,实行许可证制度。我国目前的准入条件的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容易导致垄断,滋生腐败。新的殡葬立法,应该详细规定准入的资质条件、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明确规定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文件。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不带火化的殡仪馆允许私人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必须是美国的殡葬大学毕业生,并取得防腐师资格;二是要拥有200万美元的资产,其中100万美元用于注册资金。另外,在许可形式上也可以借鉴美国的《许可证》形式,在上面注明许可机构的名称、被许可主体的名称、服务的种类、有效期限和监督机构等内容。至于准出机制,就是要建立执法者的监督处罚权限。如美国规定对进行不当经营活动的单位,管理机构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