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审批。公墓建设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公墓建设用地要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全省公墓建设规划的经营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依法办理相关土地(含林地)手续。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公墓墓穴、墓位占地面积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建超面积大墓和建亭台楼阁、雕龙画凤的豪华墓。

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完善的地方,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已纳人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政府投人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鼓励节地合葬方式,除必要的人工费用外,不得以合葬为由增加费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转为经营性公墓。
(2)严格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强化以年检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公墓,严禁在建设期内未经验收预售公墓。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确保家庭成员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要规范公墓建设面积、提高公墓容积率,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城乡骨灰安放(葬)设施坚持政府投人和公益性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积极推广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