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60年来,中国的殡葬改革开展目的明确,层次分明。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国各级政府就对传统的殡葬方式和习惯进行了调查,刚解放后的中国旧的丧葬习俗各地大体相同,在细节上又有各自独有的特点,政府对良好的民俗习惯,对表达哀思与美好愿望的部分表示肯定和支持,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封建迷信特别是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做法及行业人员进行了严厉打击,可以说,新中国的群众丧葬习俗和殡葬变革一直在国家的倡导下发生着潜因默化的变化。

在1956年党和国家领导人明确提倡火葬的基础上,1965年7月,内务部(民政部的前身)颁布了《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分4个部分阐述了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改革旧的殡葬习俗以及把殡葬事业统一管理起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等内容。1981年12月,民政部召开第一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总结回顾过去30年殡葬改革的经验、教训。1982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肯定了建国以来我国殡葬改革取得的成绩,指出当时存在的一些aR待解决的问题,描绘了我国殡葬事业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框架。改革开放后,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进一步发展,传统的殡葬习惯越来越表现出了与时代要求的不和谐,规范化推进殡葬改革水到渠成,1985年2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1997年6月国家召开了“全国殡葬工作会议”,7月颁布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同时,各级政府也纷纷出台措施,安排部署各自区域的殡葬改革工作。其后,北京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通过了地方性《殡葬管理条例》,有20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殡葬管理办法》,绝大多数地(市)、县(市)和乡(镇)制定了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全国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完整配套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
可以看出,中国的殡葬改革推进过程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和层次感。以推行火葬为主要内容的殡葬改革经历了很明显的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提倡准备阶段。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党和国家领导人开始倡导火葬,宣传火葬,调查研究殡葬改革的现实意义,在条件适合的城市和地区实施火葬,一直到1985年,基本完成了殡葬改革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殡葬改革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基本成熟。第二个阶段是依法管理阶段。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国的殡葬改革进入立法和依法管理阶段,殡葬改革进入实质阶段,在殡葬改革法制化推进过程中,中国的殡葬相关机构、科技水平和器材,殡葬改革的服务设施和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殡葬改革在中国走出了新局面,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取得了社会效益。第三个阶段是补充完善、全面推进阶段。1997年7月,经过补充完善,新的《殡葬管理条例》颁布,中国的殡葬改革在法制化推进近20年后,真正开始走向最传统的农村。虽然农村和城市的殡葬改革理论上都是应该从1985年开始,但在两次《国家殡葬管理条例》中,都明确指出了殡葬改革要按照不同的地区情况逐步推进,所以在20世纪末的农村,殡葬改革大多数停留在口号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在行动上,更没有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强制推进。2002年到2004年,全国大部分地级市开始对辖区农村殡葬改革工作强抓落实,并通过县乡两级政府通过行政目标和责任形式下达最基层,农村殡葬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并伴随殡葬改革的全面推进,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矛盾。总的情况表明,殡葬改革取得的成效毋庸置疑,但已有的殡葬改革条例和制度己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急需修订完善,2004年开始,民政部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修订《殡葬管理条例》,2007年5月,通过互联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目前,《殡葬管理条例》正在进一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