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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使用权的公示规则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3-24 浏览:

    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国家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出让土地。就城市而言,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公墓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提供有关土地的以下材料:《公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就农村而言,根据《殡葬管理办法》对于农村而言,关于建设墓地并不需要缴纳相关费用,只是需要符合各地各级的审批程序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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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城市而言,丧主凭火化证明通过与公墓单位签订合同,形成了合同关系,其本质上与公墓单位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互负权利与义务。丧主具有承担缴纳相关费用的义务以及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具有合法、有效性,不具有欺诈性。由于在现实中多采用墓穴的式,因此就丧主而言,对其特定的墓穴所占地块其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及保证他人不损害的物权权利。就公墓单位而言,其享有获得丧主相应对价的权利,同时其也应承担维修、看护等义务。就农村而言,我国采用的是依旧是带有福利性、公益性的土地管理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向本村以外的居民对外售卖。村民缴纳相关的管理费,但费用极低,双方也并无合同等约定,带有公益性和身份性的特点。

    由于其获得的依旧是《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我国采取物债两分的区分原则。因此,其依旧取得了债权权利,尚未取得物权权利。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确权登记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对墓地使用权建立完善的登记制度。

    由于我国对公墓的规划、审批以及建设项目均采用不动产的管理模式。这也是许多学者认为其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要原因。前文提到,不能因为城乡差异,针对同一内容,建立不同的权利体系。因此,笔者建议采用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形成确权,但是对其内容作出限制,不允许转让。

    墓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应当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方法和原则可以参考我国的登记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就登记公示方法,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笔者建议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来对墓地使用权予以公示。首先,由于我国对墓地规定,不允许转卖,其次,我国对于死者从死亡到入硷,火葬,需要繁琐的程序,如果再要求以登记前提才能获得墓地使用权,无形之中加大了丧主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对于墓地使用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原则上不以登记为前提,采用登记对抗主义。这样有利于保护死者的权益,同时有利于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从而构建起一个传统与现实的桥梁,加深对人格利益的保护与尊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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