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定义为一种债权性权利,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这种债权关系是建立在买卖合同基础上的,丧主向墓地经营者提供证明材料,与经营者签订殡葬服务合同或者墓地买卖合同等协议,并向墓地经营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明确丧主与墓地经营单位之间是租赁关系,并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明确强调,墓地只能是租赁关系,购墓者拥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丧主签订墓地买卖合同中的标的是墓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实际为债权中有期限的租赁权。即可以理解为,丧主作为承租墓地者,通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租赁经营性墓地后,应当按照租用年限向墓地经营者交纳租用费、建筑工料费等费用。

20年期限届满后,协议双方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执行交纳管理费用。例如,我国陕西省明确为租赁关系,丧主提供证明材料办理租用墓地的手续②。在墓地使用权的取得上,民政部规定丧主需要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各地都不统一。而且此种使用权作为债权,其何时取得没有明确,是否需要将登记作为取得要件也没有任何规定。从法律规定上,1992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未对使用期限给予规定,仅是规定交纳管理费用的周期。《殡葬管理条例》首次规定墓地是有使用年限,不承认永久使用权,但又授权省级政府规定具体年限。《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确经营性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从术语上看似乎也更倾向于将之界定为租赁性质的债权关系。在墓地使用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上,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通知》等现有法律规定。
有学者认为,丧主与墓地经营者签订的合同是殡葬服务系列合同,不仅包括公墓租赁合同、公墓买卖合同,还包括墓地管理服务合同①。具体来讲,丧主与墓地经营者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办理墓穴过户手续的同时,还签订了墓地维护管理的服务合同,墓地经营者就可以根据协议收取相关的管理费用。但在实践中,基本都是一份协议中体现买卖和服务目的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