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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明购墓人对城市公墓所附着土地的权利属性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6-02-03 浏览:

    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购墓人对于城市公墓所占土地拥有的权利是何种属性十分重要,若不能讲明,则会导致购墓人未来的权益受损。那么购墓人对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所享有的权利该当是何种属性呢?现有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没有明确的答案,学界对此也争议颇多。鉴于城市公墓的买卖在一定程度上与房地产买卖有很多共通之处,通过比照房地产买卖,以窥城市公墓所附着土地的上的权利属性。有观点认为购墓人不应该取得城市公墓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并从三个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证,在此就从这个观点开始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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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城市公墓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的期限与周期。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一般来源是土地出让,相关法律也规定了这种土地的用途是建设用地,所以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应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中依照经营性城市公墓的性质来讲,使用期限是应该是50年,而在法律规定中城市公墓可以约定的最长使用周期是20年。如果购墓人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后对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享有了土地使用权,那么类似于房地产买卖,购墓人对所购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期限是50年扣除原先的占用时间,剩余的使用时间很可能会超过20年。但是《公墓管理办法》当中明确规定了城市公墓的最长使用周期不得超过20年。这种矛盾似乎可以说明购墓人并不能在签订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之后取得城市公墓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法律禁止炒卖和私自转让城市公墓。房地产买卖当中,购房人在购买房屋后,同时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与房屋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据此,购房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房产。购墓人在签订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之后也取得了墓穴和其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但是购墓人却没有转卖城市公墓的权利,并且也不能出租或者将城市公墓的使用权赠与他人。从这一对比来看,城市公墓的购墓人在购买公墓之后,也并不具有类似于房地产一样的城市公墓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

    第三,从殡葬改革的方向来分析。《殡葬条例》第2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建立城市公墓要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推行文明节俭的丧葬习惯。《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中规定“要严格限制公墓的发展,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提倡深埋、撒埋、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方式,推动绿色殡葬。”这些规定似乎将城市公墓定位成了一种过渡性的殡葬方式,最终实现殡葬少占用土地甚至是不占用土地的最终目的,这些措施也应该是根源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如果购墓人在购买城市公墓之后依据土地使用权,长时间占有公墓所附着的土地不利于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不符合前述法规的立法目的和我国殡葬方面移风易俗,无法实现殡葬改革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购墓人在购买城市公墓后并没有享有对公墓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权。

    当前还有另外一个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购墓人对所购之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享有的权利是承租权,购墓人对该一块土地享有的是基于租赁的占有权。相对的出租人就是城市公墓的经营者。城市公墓的出租人是依法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的城市公墓所在土地的使用权,并依据民政部的文件建设公墓。购墓人在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并不能取得公墓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至于购墓人在对租赁土地使用权所交付的租金,笔者认为是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有的“墓穴租金”,这部分支付的费用并非对所购公墓及其附件的建筑材料和人工费用,因为在购墓过程中己经缴纳了这部分价款。所以所谓的“墓穴租金”正是对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的使用权的租金。

    对于租赁合同的期限,《民法通则》有明确的规定,6个月到20年之间的租赁合同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租赁时间超过20年的,超过期限的条款无效。这也符合对城市公墓购墓人对公墓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的规定,可见,购墓人对城市公墓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确实是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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