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墓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是重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必须解决的先行任务。墓地经营者在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后,向有关部门支付一定价款作为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之上修建墓地及墓地相关设施。购墓人与经营者签订墓地买卖合同,将墓地使用权转让给购墓人用于安葬亲人(遗体)骨灰,购墓人支付对价获得相应的墓地使用权,合同双方之间确立了关于墓地使用权的买卖关系,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营者及购墓者。

在现行法律规范文件中将购墓者称为丧主、丧家、购买人等,将墓地经营单位称为公墓经营者、公墓服务单位、殡葬服务单位等。民政部门要求丧主在与经营者就墓地买卖事宜达成合意之后,应该按规定标准缴纳一定的墓地使用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丧主是指丧事的主持者之意,将其用在此处不够严谨、准确。实践中实际与墓地经营单位签订合同购买墓地的是逝者的近亲属即经营性墓地权利人,丧者实际使用墓地,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是指购墓者。购墓者与经营者签订墓地买卖合同,支付了一定金额货币取得经营性墓地的使用权。此外,很多墓地经营者与服务单位不是同一主体。文中所用“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指实际购买墓地之人,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事先向经营者提供死亡凭证(一般指公安机关或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文件以及火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文件),这就导致死者根本无法为自己事先准备墓地,因此只能由在世亲友在其死后为其购买墓地,即使逝者生前通过其他手段购得土地,其合法继承人也可以承继其在墓地买卖合同中的购买者的身份。笔者认为在相关法律上也应该对称谓进行统一规定,避免纠纷,便于适用法律利于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