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我国现阶段经营性墓地使用的实际情况,通过比较外国相关规定制度,比较外国立法模式、保护措施等,对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建设以及未来发展动向都具有借鉴意义。

(一)权利属性的界定是制定相关权利保护制度的前提
目前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产生的诸多争议以及带来的实际困扰本质上都是立法层面对该问题的规定不够明确完善,尤其是对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界定不明确,导致使适用法律的混乱,使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只有明确权利属性后,才能准确定义权利内容并制定对应的保护制度,以平衡墓地经营者与购墓者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建立相关墓地权利登记制度
美国纽约将墓地视作不动产进行保护,其规定墓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需要经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同时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相关政策及社会呼声是同步的。
(三)期限届满后的处理规定
德国法律规定法定20年期满后,墓地使用权人是不能续期的,也不能以重新购买的方式续期,经营者拥有收回墓地的权利,并能够将其重新出售。韩国法律规定墓地使用权人在使用期限届满之后拥有三次续期,但是每次不得超过巧年。我国上位法对期限及续期问题的处理没有给予明确的指示,仅仅各地殡葬方面的规定有所涉及,各地规定差异巨大,对期限、续期的规定都有不一样的规定。比较矛盾的是有些规定将期满不续期的墓地视为无主墓地,这与相关规定的债权说存在矛盾。德国对于此情况的处理方式是回收,因此有必要对我们国家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构建明确合理的配套措施及立法规定,这样有利于完善对经营性墓地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