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由于坟墓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出于情感与对祖先的敬畏通常不会将坟墓看作为民法上的物或财产。有学者认为祖坟是由坟主后代共有的,被人格化后独立于其后代个人财产的一种特殊的遗存,其不得被随意剥夺。依据我国民法,人死后不拥有人格权,但其存在的人格权益并不可因此被否认,其人格权益由其后代享有。还有学者认为,可将农村墓地使用权认定为一种“准财产权”。由于农村墓地使用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不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属性,墓地更多表现为缅怀逝者之载体,为使得墓地使用权人的精神利益得到充足的保护,赋予其“准财产权”并可以此作为他人对墓地或坟墓实施侵权行为时进行救济的客体。由此可以看到,墓地与坟墓在现有的研究中存在混用的情况。虽然二者在日常概念中十分相似,但严格来说应当加以区分。

坟墓、墓地与农村墓地使用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其三者亦可与农村房屋、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农村房屋建于宅基地上,而宅基地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同样,坟墓存在于墓地之上,而墓地是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是供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物。而依据上文中对墓地的概念与功能的相关讨论,并结合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介绍,可得知农村墓地使用权人不仅拥有利用该土地建造坟墓并埋葬其近亲属的权利,同时拥有于其上进行祭祀活动的权利。当宅基地使用权遭到侵害时通常是土地使用权遭到了侵害,其主要表现为他人侵占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而基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目的,当墓地上的坟墓及其附属物以及逝者的遗体、遗骨被毁损、灭失时,无形中使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大大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