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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概念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5-12-09 浏览:

    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实践中因各种墓地纠纷与乱象的新闻报道,并经由网络、媒体传播。同时,其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书中。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暂未规定这种权利,同时在学术上也没有形成权威性通说。有部分学者觉得墓地使用权其本质便是墓地土地利用权,而其他学者却不赞同,认为它一种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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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以及内容不得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随意创设确立。“不可或缺的权利必须用法律来规定”,在一特定时期内社会经济结构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并且从物权的性质上看“物权法定”既有利于物权交易的安全、便捷,也是维持国家经济与政治稳定的重要手段。但是,社会在不断进步发展,事物的外在形态与内在性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而人对未来事物的可预见性受限于自身有限的智力水平与认知水平。当应有的物权种类未被法定化,债权保护又不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时,一味地坚持“物权法定”显然不可取。因此,在理论界便有了关于“物权法定缓和原则”的讨论。为了避免因为物权法定主义的固化而否定权利人依法对一些特定物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在承认物权法定主义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适度的变化,这就是物权法定缓和。并且从法理学的角度上讲法律服务于社会物质生活,墓地权利是每个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应当得到肯定。

    依据我国的宪法与土地法规,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而在农村的土地一般来说是集体所有,因此对于农村墓地的主体来说其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墓地的使用权。使用权是使用者依据物品的本身性质对其进行利用,从而满足其需求的一种权利。虽然农村墓地使用权未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但在现实生活中确确实实大量存在因农村墓地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农村墓地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为其墓地权益的保护提供更明确的依据,也为其产生纠纷时的解决提供了的法律基础。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国情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功能与属性可将其定义为: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为埋葬其近亲属遗体、遗骨及遗物并举行祭祀活动而占有、使用集体所有权土地的权利,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坟墓及其附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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