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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墓地使用权的梳理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5-12-07 浏览:

    与日本国情相似,韩国也同样面临着国土资源与人口基数过大之间的矛盾,作为受中华文化圈影响的国家之一,韩国十分推崇儒家文化,具有浓厚的崇拜祖先精神,而且自古以来一直实行土葬,虽然近几年国家实行火葬的改革,但效果甚微,实际履行者不超过死亡人口的30%,这样一来使得韩国的国土面积面临被墓地大范围占据的风险,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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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墓地使用权在韩国以坟墓基地权代称,是韩国独有的一项权能名称,是指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的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依照韩国大法院的判例,坟墓基地权属于物权,这种坟墓基地权具备地上权的特征,但究其根本来说却又不与地上权相等,原因在于坟墓基地权是习惯法上的物权而地上权则多为法定物权。在韩国,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是坟墓基地权的主要两种产生原因,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类型,分别是:第一,承诺。坟墓基地权人向土地所有人发出要约,经土地所有人承诺,双方达成合意时坟墓基地权才能产生,合意生效后无须登记即产生约束力;第二,建造坟墓之后的转让行为。意思是,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之上建造坟墓,坟墓建成之后原土地所有人转让土地所有权,而当事人之间又未约定排除原土地所有人的坟墓基地权,此时原所有人依然对该土地享有坟墓基地权,但坟墓外观因平葬无法识别的除外;第三,因时效取得,韩国曾有判例表明坟墓基地权具备20年的时效,时效期满即可获得相应的坟墓基地权,这种因时效而取得坟墓基地权的主体限于坟墓的所有人,而且只有死者的直系子孙才能享有,除了坟墓的所有人以外,即使他人通过和平、公开的占有达到20年的,依然不享有坟墓基地权的所有权,只享有使用权,因其特殊性,坟墓基地权可以继承。从上述法律法规定可以看出,韩国的墓地使用权明确为物权性,且为所有权而非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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