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管理维护,农村公益性公墓管护责任主体为乡镇政府,可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统一安排。公益性公墓只服务本辖区户籍居民(村民),实行政府定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盈利原则核定,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护和管理。不得违规超范围和超定价销售,不得开展租赁、招商引资、承包经营或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公墓对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对选择树葬、草坪葬、壁葬等生态葬式的,给予费用减免或奖补。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益性公墓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公益性公墓要完善规章制度、服务流程,加强日常管理,坚持公益属性,改善环境设施,提升服务能力,规范收费标准,积极为本地居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安装使用省级殡葬管理信息系统,严格执行出售档案登记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收费场所设立价格公示牌,落实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地公益性公墓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整改,确保公益属性。对公益性公墓每两年开展1次年检,年检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当地媒体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