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权利放弃,是指当权利人在取得某项权利之后,由于一系列确定或不确定的事实因素在权利存续的合理期限内尚未使用该权利的一种行为。此为墓地使用权发生终止的被广泛应用的方法,包括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墓地使用权的明示放弃是指墓地使用权主体以明确的态度或一定的实际行动(如申请多处墓地使用树表明不行使已有或原有墓地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对墓地使用权的明示放弃,墓地使用权法制应作如下规定:第一,放弃必须是墓地使用权主体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是出于第三人胁迫、威胁等非真实意思表示,则放弃无效。第二,墓地使用权主体必须采用有效的放弃信息传播方式,使其放弃墓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让墓地经营单位或墓地管理机构得以感知,以免导致墓地的闲置与浪费。第三,经过墓地经营单位或墓地管理机构确认后,墓地购置合同双方当事人须办理墓地产权变更登记。与此相应,墓地使用权的默示放弃是指墓地使用权主体不作任何放弃墓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只是在有效权利存续期间不行使墓地权利的法律行为。对于墓地使用权的默示放弃行为,墓地使用权法制除规定必须是墓地使用权主体真实的意思表示外,还须作如下两种规定:其一,墓地使用权主体在墓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并未行使墓地权利,且经过墓地经营单位或墓地管理机构通知后还不行使,则意味着墓地使用权的放弃。其二,在墓地使用权延展期届满,除不可抗力外,墓地使用权主体仍不行使墓地权利的,则可推定其放弃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