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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殉中的沿袭与限制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4-11-25 浏览:

    人殉是中外许多民族中都曾流行过的一种陋俗,主要盛行于原始社会后期至阶级社会初期。入关前满族正处于与此相当的历史发展阶段,因此人殉便成为其丧葬中格外引人注目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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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在金初女真人中,即有“贵者生焚所宠奴蝉,所乘鞍马以殉之”的葬俗。五个世纪以后满族中仍保留着祖先的人殉遗风,但在具体事象中却体现出相应的时代特色,就当时殉葬者和承殉者关系而言,不外乎“奴牌殉主”和“妻妾殉夫”两种类型,且见诸记载的承殉者均为爱新觉罗氏宗室贵族。1603年努尔哈赤福晋(夫人)叶赫那拉氏去世,四婶女为之殉葬。1623年努尔哈赤同母妹去世,以二婶女从殉种。此为奴蟀殉主之例。1626年努尔哈赤去世,大福晋乌拉那拉氏殉,另有阿济根、代因扎二妃从殉。1632年大贝勒莽古尔泰卒,侧福晋乌拉那拉氏殉。。1639年贝勒岳论病段军中,运回沈阳安葬时其福晋殉之@。均属妻妾殉夫之类。如就实质而论,“殉夫”也可以视为“殉主”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在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家畏制时期,妻子也是丈夫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之一,夫妻关系事实上形同主仆关系,至于侧妃、房婶等妾腾身份者更不待言。这种父权制社会基础上形成的传统观念,在后金建立后并未因封建关系的出现而迅速发生转变,只是因为社会等级的划分较昔日复杂,一些具有“汗大福晋”(相当于后来的皇后),“贝勒福晋”(相当于王妃)身份的妇女从夫殉死,人们多着眼于其他动因,而忽视传统习俗的延续效应。类似者尚有居官男子从殉之例。如皇太极去世后,侍卫安达礼、敦达礼二人赴殉。其实,尽管他们身为御前侍卫,社会地位和个人财产可能高于平民及中下级官吏,但对承殉者而言,其法律身份仍是“由微贱沐殊恩”的奴仆。,循故俗从主殉死是顺理成章之事,所以,无论是福晋殉夫,还是侍卫殉君,都不过是在新的等级名称掩盖下的奴蝉殉主而已,与女真人殉旧俗并无本质区别。

    从殉葬者意愿角度观察,清初史料中所载诸例可分为被迫和自愿两种情形。所谓被迫,即从殉者主观上并不愿随主或随夫同死,但在外力迫压下又不得不如此.属于这一类的多数是地位卑贱的奴婶。她们的生杀之权操纵在主人手中,一旦被选择为殉葬对象,便只有死路一条。另有一少部分人地位虽高于前者,但仍无法抗争民族传统习俗的强大势力,只得违心赴死。其最典型的例子是努尔哈赤大福晋乌拉那拉氏。《满洲实录》记载,因她“心怀嫉妒,每至帝不择”,努尔哈赤“留之恐后为乱阶,预遗言于诸王曰;埃吾终必令殉之”。至其卒,“诸王以帝遗言告后,后初迟疑未决,诸王曰:先帝有命,虽欲不从不可得也”,她无奈,只得自尽。很显然,是具有强大习俗威力的“亡夫遗命”,逼使这位享有“国母”地位的大福晋舍弃人间富贵生活和三个幼子从夫殉死的。康熙时成书的《宁古塔纪略》叙清初满族殉葬过程云:“男子死则必以一妾殉。当殉者即于生前定之,不容辞不容潜也。当殉不哭,艳妆坐炕上,主妇率其下拜而享之。及时,以弓弦扣环而双之。倘不肯殉,则群起而扼之死也”。可见被指定从殉之妻妾,是根本无法逃脱死亡厄运的。

    所谓自愿从殉者,从表面看很似中原汉族的“烈妇殉夫”、“义仆殉主”,即殉葬者有继续生存的自由,但却自蹈死路。如莽古尔泰的二位福晋,岳论福晋以及安达礼、敦达礼等。另据《清太宗实录》载:“雅荪素微贱,因叶赫兵临兀扎鲁城时有战功,太祖皇帝摇为大臣。宠任特优。太祖在时雅荪尝以殉葬自矢’心,终虽未果,但也可视为一个例证。对此类情况,应当从两方面去认识。一些人是在复杂的背景下才产生这种“自愿”。如岳论福晋之殉夫,从有关当时情形的记载中看不到有任何强迫迹象,然而,该福晋之母为皇太极主要政敌之一哈达公主莽古济,1636年被处死‘福晋本人在崇德三年被岳论新纳的小福晋评告,罪应论死,虽经皇太极赦免,却仍遭软禁,不得与岳论会面,饱受生离之苦。,丈夫死后她面临的处境可想而知。在这种生不如死的景况中,从夫殉葬成为解脱苦难的最佳方式。皇太极另一政敌莽古尔泰死后的福晋殉葬,也暗伏类似因素。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承认,当时的妻妾殉夫现象中,确实也包括一些心甘情愿为感情和谐之夫殉葬的妇女。因为在其传统观念中,夫妻恩爱,生死相伴是受舆论褒扬的一种荣耀。这也是金代女真贵族以所“宠”奴脾即娶幸姬妾为殉之俗从另一个侧面的表现。天聪六年莽古尔泰去世时,其侧福晋乌拉那拉氏欲殉,皇太极问“兄在日与尔不甚睦,何为欲殉”,意在阻之从死,但福晋答:“始固和好,因失礼于先帝方见疏。今安可背贝勒而独居”,遂入别室自尽。与汉族封建礼教下的“烈妇殉夫”相比,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满族妇女中的自愿从殉同本民族中长期存在的人殉风俗密切相关,当时尚未受到其他观念的影响,所以仍是沿袭传统的结果.清太宗皇太极继位以后,满族统治者因较多地受到汉族封建文化熏染,开始意识到本民族某些旧俗与新社会环境不适应,遂凭借政治权力对其加以限制。天聪八年二月,礼部奉汗谕对妻妾殉夫作出如下规定:“妇人有欲殉夫者,若系其夫之爱妻,许其殉夫,众将嘉之。若妻不殉而逼死房脾以代殉者,其妻论死。若非其夫相得之妻及其房蟀均不得殉。若违禁自殉则令部人弃其尸以喂犬,仍令其家赔女一口入官,有首告者则将首告之人准离本主,其夫族诸兄弟各坐以应得之罪”。其用意是在有限保留故俗的前提下,革除其中的野蛮时代因素。即只允许与丈夫感情亲密且自愿从死之妻殉葬,而对带有奴脾殉主特征的妻妾殉夫概行严禁。崇德七年多罗贝勒杜度死后月余,有房婶自缴死。法司议:“诚欲殉葬当与贝勒同死,何以至剪发日久乃缴?明系为福晋所逼,福晋应论死”,可知此时逼迫妾腾代殉虽未根绝,但已在严厉取缔之列。

    与限制妻妾殉夫相适应·,满族中对此种行为的传统评价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崇德二年,皇太极得知一些妇女肆意虐待赐与其夫的朝鲜女子,异常震怒,宣称“此等妇人联必惩以从夫殉死之例”。.本民族旧俗中“众将嘉之”之举,在这里成为宣判死刑的一种方式,与努尔哈赤指定乌拉那拉氏从殉相类。由此可见,某种习俗的消逝或改易,与人们相关观念的变化是同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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