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与公共墓地有关的纠纷日益增多,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的冲突:第一种就是精神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土地的祭祀用途与经济用途之间的冲突,也就是精神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冲突;第二种就是针对公共墓地这种稀缺的土地资源,逝者利益与生者利益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就是逝者需要土地来建造坟墓,生者也需要土地来解决生活住房、经济发展之需,然而土地这种资源是有限且稀缺的,从这个角度而言,生者和逝者之间存在竞争和利益冲突。

关于公共墓地纠纷的冲突具体包括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迁坟而引发的公共墓地纠纷、农村公共墓地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共墓地与毗邻土地之间的相邻关系矛盾等、公共墓地或墓穴的买卖纠纷等类型。48于公共墓地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政府在推进殡葬改革方面也难以为继,具体体现为:第一,经营性公共墓地售出超过二十年使用期限届满后,殡葬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不够明确,缺少长效管理机制。第二,现今大多数公墓在生态节地葬的推广和公益活动的开展上还处于观望阶段。第三,由于我国现行殡葬法律的不健全,导致各级政府对农村公益性公共墓地的建设和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同时缺乏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沟通的联动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共墓地的权利属性尚不明晰,在私法层面上没有界定公共墓地的权利属性,即在我国当前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公共墓地之上的权利的规定缺失,同时学界对于公共墓地的民法保护的相关研究亦明显不足,从而削弱了对公共墓地使用权人和逝者近亲属利益的保护,造成公共墓地权利人遭受侵害时无法救济。具体而言,该类纠纷中比较有名的是“满清后人墓地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