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意识要落实到具体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明文之中才会更有约束力和说服力,宋代殡葬观念指导下也就形成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和明文法律,对殡葬发展起到了规范与指导的作用。

宋代统治者们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巩固阶级特权的利益不受到侵犯,而采取了一系列殡葬方面的礼制规定来体现出身份地位上的尊卑贵贱,即具有严格的阶级性和等级性。宋代统治者历来重视对殡葬制度的建设,并以极其严厉的法律和礼制做了明文规定,将其应用于具体殡葬活动之中。首先,同样是死亡这一件事,会因为死者身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称,官至三品以上称死亡为“亮”,六品以上官员死去称为“卒”,七品以下的官员以及普通百姓死亡才称之为“死”,光是称呼上的差异就足以见等级差别之大。其次,逝者灵牌的长短存在差异,灵牌长短完全依据逝者的身份地位而定,官级越高灵牌越长,这在《政和礼》著作中有明确记载。再者,等级在明族上有明显体现,它同样是依据官职的高低有明确的区分,管制越高,明族越长,而且只有为官者才会在丧葬中用到,普通百姓是不用的。然后,丧葬中明器的使用同样如此,宋代法律规定按照官员官品高低,允许丧家在逝者墓穴中放入数量不等的明器,意在保护逝者在阴间同样可以享受如同在人世间一样的生活,具体的明器数量在《朱子家礼》中都有明文记载:“准令,五品、六品,三十事;七品、八品,二十事;非升朝官,十五事。”再次,墓碑的石头高度是等级的又一体现,一品官员死后其墓碑高度为一丈八尺,其余官员逝后墓碑高度按照官品依次按两尺的标准递减。丧葬活动出丧时代礼仪用品和仪仗人数也是有一定的规定和差别的,其规律一样是官员级别越高仪仗人数越多,殡葬场面相对也就更大。此外,逝者墓葬设施、墓前石兽、墓地面积等等都在殡葬制度下体现出了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总而言之,宋代这些丧葬礼制和等级制度规定,都是在政治目的的推动下诞生的,起到了强化社会秩序稳定和引导社会风尚形成的作用,更促使了社会底层人民在此制度框架之下形成了贫富有差的社会生活理念和生产生活习俗。
与此同时,针对逐渐发展起来的形式多样的殡葬礼仪和习俗,宋代统治者为了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统治安定,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殡葬的法律条文,简单来讲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匿丧,即父母去世了不可以隐瞒,偷偷进行丧葬不举行哀悼丧礼,如有发生则根据宋律按照隐瞒程度进行不同程度的刑法处置;禁止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或居丧生子,说的是在父母去世居丧期间不能改变自己的户籍和发生财产的变动,也不能在父母去世居丧期间生子,如有上述情况发函发生一律按照宋刑分情况进行处罚;禁止居丧期间嫁娶,宋代礼制规定在居丧期间,是不能进行嫁娶的,这被认为是一种不孝的体现,同时在当时社会中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活动,违反者是要接受相应的处罚的,但由于此规定争议过大而在后朝发展中逐渐放宽限制,由最开始的25个月之久的居丧期不可嫁娶缩短到了百日;禁止残害死尸,受儒家观念影响,保留尸体完整和“入土为安”成为习惯遵从,宋律也是将其作为国家政策予以了确定,同时对于火葬也是予以了规定和严厉惩罚,规定除僧侣、军人、外国人等特殊人群之外,其他民众均不得进行火葬;禁止盗墓,在一规定从宋代开始便流传至今,宋律明文规定禁止任何人一任何形式进行盗墓,这也是宋代殡葬制度对今天影响的一大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