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960年,后周将领赵匡撤发动“陈桥兵变”,推翻后周,建立了宋朝,其后国运多并。1127年北宋亡于女真,后遭蒙古铁骑横扫,1279年南宋灭亡。

宋朝吸取了五代政体的弊病教训,制定出权力更为集中的中央集权主义专制统治制度。安史之乱后,魏晋隋唐的门阀贵族势力受到了极大的削弱。到了北宋,平民可以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并逐渐成为政治舞台的中坚力量。政治平民化,这不但打击了世袭的身份制度,而且强化了君王统治。以理学为核心的新儒学逐渐形成,新儒学注重伦理道德、阴阳思辨,受此影响,阴阳堪舆学说得以兴起,此对墓葬制度影响深广。在财产制度方面,国家允许土地私有,土地交易市场非常活跃,形成了典权的相关制度,为清代典卖墓地的初步形态。
宋朝的墓地制度呈现以下特点:
(1)王公将相以下的墓葬等级制度开始消解,个人可以按照自身的财力构筑坟家、放置随葬物品,这也使得该时期出现了个性化的随葬品。
(2)宋朝的生产力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建筑技艺的提升,北宋出现了三合土浇浆墓,又称灰隔,极具防腐防盗性能。
(3)火葬出现,并开始流行,“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一则,火葬的出现与佛教的普及紧密相连,曾引发土葬和火葬之争;二则,宋朝的土地资源受限,国家还在一些城市设立了“化人场”(火葬场)。
(4)墓葬位置、安葬时间的选择,均受到阴阳堪舆学说的影响。与墓葬本身的厚薄相比,人们更注重墓葬的阴阳禁忌,认为子孙后代的贵贱、寿夭、贤愚均与墓地的方位选择和安葬时间相关,正可谓“非此地此时不可葬”。96后人的命运与祖先的墓地紧密相关,在后人心中,墓地的地位又提高了。
《宋刑统》卷十九《贼盗律》规定了掘墓罪,与《唐律》中《贼盗律》一致。南宋规定:“若有已置坟墓步数元(原)不及数,其禁步内有他人盖屋宇,开成田园,种植桑果之类,如不愿卖,自从其便,止是不得于禁地内再安坟墓。”此外,还有卖地留坟的规定,即宋代元拓六年(1091年)刑部规定:“墓田及田内材木土石,不许典、卖及非理毁伐,违者丈一百。不以荫论。仍改正。”
值得提及的是与宋朝同时代的金国,尽管为女真族,亦非常重视对墓地的保护,在刑事方面设有掘墓罪,“有盗发辽诸陵者,罪死。《金史·刑志》:“世宗大定十二年,尚书省奏盗发家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