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深信死者应生活在另一个世界,因此只要物质条件允许,厚葬之风便会兴起,虽明令亦难禁止。唐朝系我国历史上少有的盛世,厚葬之风亦因此达至顶峰,其中以唐关中十八陵为代表。唐朝的墓葬形式虽承继隋朝,以单室墓为主,仅有少数的大型墓,但墓中随葬品的品种繁多、价值昂贵。这一时期还出现了陪葬墓制度。陪葬墓起源于西汉,帝王将皇家陵园的空地赐给皇亲功臣用以构建坟家。但正式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是在唐太宗时期。如尉迟敬德、李靖、程咬金等开国元勋死后均得以陪葬昭陵,在当时为整个家族极尽荣耀之事。陪葬墓制度一方面凸显了帝王的天子之势,但更重要的是对死者生前为国做出重大功绩的褒奖,系国家荣誉,其墓葬本身已跨越了死者遗骸保护物的功能,具有了强烈的人身象征意义。

唐朝法制指导思想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立法要求宽简、划一、稳定”、“执法要求审慎”,强调以宽仁治天下,但对于发家者,仍以重罚处治。
被后人称颂的“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对于律文的解释大量引用儒家经典,以礼教的义理进行分析,寻找立法的理由,其中对于“发家者”的刑罚做了详细规定如《唐律》中规定:“诸发家者,加役流;已开棺梓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疏仪》说:“……注云:‘发彻即坐,招魂而葬亦是’,谓开至棺梓即为发彻。先无尸枢,招魂而葬,但是发彻者,并加合役流。……”又如,《唐律》规定:“其家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枢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专瓦版者以凡盗论。”《疏仪》说:“‘其家先穿’谓先自穿陷,旧有隙穴者。‘未殡’,谓尸犹在外未殡埋而盗尸枢者,徒二年半。谓盗者元无恶心,或欲诈代人尸,或欲别处改葬之类。……”92在《唐律疏议,户婚》中,还明确规定“盗耕人墓田”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