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56年我国施行火化改革以来,火化率在逐步的提升,但是并没有对节约耕地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火化率达到48.9%,还有51.1%的尸体没有进行火化而直接进行土葬或者其他丧葬形式,但是火化率并不等同于火葬。在农村社会的一个特殊地方,由于非正式制度占据着位置,相应的正式制度很难发挥其原始作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国家颁布法律要求火化遗体,在农村也确实是实现了火化率的提升,但是火葬与土葬的本质区别不仅仅是表现在是否采取了火化步骤这一点上,最终是否装棺,最后占地面积是否超标,坟地存在年限是否超长等等方面,都是二者的区别所在,都是法律内在要求的具体所指。针对政府制定的火葬政策出现的“骨灰二重葬”,所谓“骨灰二重葬”是指人死了之久将尸体进行火化,然后将骨灰放在棺材中并再次埋葬。这与直接土葬没有根本性的区别。这不仅违背了政策宗旨和政策精神,而且大大增加了丧葬费用。在实施殡葬改革中,许多地方的“骨灰二重葬”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在蚌埠市多数农村地区,管理不到位,尤其是针对殡葬改革这一敏感工作,因此在殡葬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抓一手漏一手的现象,只关注火化率的提升却忽视占用耕地土葬的问题。基层政府将尸体火化作为火葬的标准,对火葬后的第二次土葬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导致对土地资源的占用和更多的负面问题。火葬已逐渐偏离殡葬改革的初始目的。如果殡葬改革仅将火葬作为需要完成的指标,并且不涉及殡葬管理的其他方面,那么归根到底,这只是葬法形式的简单变化,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农民参与这项改革并没有惠及自身利益。
《蚌埠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本市为火葬改革区,但是“骨灰二重葬”的方式仍大面积存在,尽管火葬改革推行了这么多年,但是演变到今天,有火化无火葬的情况数不胜数。表面上看,我国的农村殡葬改革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实际情况是“只有火化率而没有真正的火葬”。大多数丧生的家庭将死者的遗体带到县城的火葬场进行火化,然后将其带回村里进行装棺。他们按照传统的葬礼进行,最后将其葬在农地中并修建坟墓,即“先火化再土葬”。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完成上级对火化率的考核,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也成功的捍卫了“入土为安”的传统习俗。
实施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节省土地、节省成本并简化殡葬习俗。其中,“节约用地,防止死者和活人争地”是全国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但是政策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存在一定的偏差,导致政策目标异化,从一开始的“节约土地”异化成“提高火化率”。因此在部分农村地区,基层政府的两面性就体现出来,一面是为了完成上级制定的目标,从而关注火化率的提升;另一面是作为农村人,维护其本来的丧葬传统习俗,从而衍生出一种变异的“火葬”或“土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