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到案例本身,无论是一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无一例外的选择了依据民间风俗习惯和公序良俗原则的保护路径对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的祭奠权益进行了保护,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支持了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形成这样的判决,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了纠纷,而且充分体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程度,对以后的类似案件起借鉴的作用,也是在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时,比较明智的处理方法。

但是,在整个判决行文过程中,难免粗糙。第一,民间风俗习惯的适用有严格的要求,要么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么就要有国家立法机关的认可,即成为习惯法,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但是这一点在判决中不露痕迹;第二,退一步讲,若当事人依据的事实属于《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3款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口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情形的话,法官理应在判决中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