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西汉社会“厚死重丧”风气的增长,民间丧俗中“举乐”现象十分普遍,以至于历朝历代屡颁禁乐令。但随着周代礼制“丧中禁乐”的严格规定与西汉民间丧乐风俗的矛盾日益激烈,至汉武帝时期,经乐府参与,以国家礼制的形式认可民间丧乐风俗,国家丧葬制度中的挽歌礼仪在西汉时期得以正式形成,并在东汉全面展开。

《后汉书·礼仪志下》:“永平七年,阴太后崩,姜驾诏曰:框将发于殿,群臣百官陪位,黄门鼓吹三通,鸣钟鼓,天子举哀;女侍史官三百人皆著素,参以白素,引棺挽歌。”便可知,“挽歌送葬”的制度最早出现在西汉丧葬仪式中。《晋书·礼志中》:“汉魏故事,大丧及大臣之丧,执纬者挽歌”说明西汉“挽歌送葬”制在东汉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国家丧葬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前十二朝相比,东汉的丧葬音乐,在演出规模和技艺水平上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和扩大。《后汉书·礼仪志下》:“(登遐)羽林孤儿、《巴俞》摧歌者六十人,为六列。”也直观体现了挽歌演唱规模愈发壮大,国丧中除了挽歌演唱者“羽林郎”外,“巴渝摧歌者”也加入到挽歌的演唱队伍中。“以乐为哀”己成为汉代丧仪音乐的普遍表现形态,并在民间广泛流行。一方面通过丧葬乐舞纪念逝者、表达哀思,另一方面也通过宴请宾客彰显自己的孝心与实力。汉代人的孝道观是由先秦时代至西汉不断地发展丰富而来,以乐为哀的丧葬行为并不局限于整个丧葬仪式过程之中,其中对生者慰藉,对逝者思念的孝道观影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同时,人们重视丧葬的程度要远大于对逝者生前的奉养,儒家提倡的:“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潜移默化地成为大家普遍认同的伦理道德观,在人们心目中厚葬便等同于孝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