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收益分配不合理。农村墓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许多地方村干部成了农村墓地事实上的所有者,把买卖农村墓地的收益中饱私囊。农村墓地的收益是其产权在经济上的体现,非法获得土地收益的行为即是一种侵权行为,而这种侵权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

其次是,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无法律依据,易产生纠纷,引起社会矛盾。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农村墓地使用权流转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当农村墓地使用权自发流转后,实施流转行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法律的任何约束和保障,给双方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隐患,这种情况极易引起经济纠纷。而且一旦发生纠纷,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款调解,还会酿成重大社会案件,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再次是,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削弱。对土地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不管是村集体非法将集体所有土地卖给其他人做墓地使用还是村民个人将自家耕地卖于他人做墓地使用,都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自发的隐形流转,避开了国家的宏观调控。由于脱离了政府的监管,此种墓地建设的随意性较大,乱埋乱葬现象严重。此种自发的隐形流转,还对城市公墓和国家建设用地市场造成很大冲击。
笔者也认为,原则上应该禁止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禁止城市居民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存在只是作为殡葬改革的过渡,殡葬改革的目标是改变基本葬式,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逐步扩大火化区,倡导由保留骨灰到不留骨灰,进而对节地葬式及不留骨灰的葬式产生积极影响,最终达到骨灰处理的生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