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墓地的特殊性,获得批准的单位或个人向购墓者售卖经营性公墓的行为受到严格的规定。首先有资格售卖公墓的经营主体在上文己有介绍,必须是获得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方能开始营业。而经营主体在销售公墓过程中亦有许多严格规定。由于殡葬事务的特殊性,民政部在指导意见中一再强调不允许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必须要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赁证。还规定公墓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营业当中凡是存在欺诈行为,或不严格凭借死亡证或火化证出售(租)墓穴或骨灰格,即售卖活人墓的情形,必须严惩。除非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的情形。另外,严禁出售(租)超大面积的豪华墓穴。

以上规定内容可见,除了针对商家严禁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针对公墓的属性还有几点特殊规定:一是经营性公墓禁止预售,购墓者必须出示相应的死者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才能购买或租赁经营性公墓。二是购墓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或转租经营性公墓。三是公墓经营者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销售墓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