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主体
关于经营主体的现行法规的规定,《条例》与《办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办法》规定经营主体是殡葬事业单位。而《条例》规定的经营主体是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显然,《条例》的规定将经营性公墓的经营主体范围扩大了。

从法律位阶的角度考虑,《条例》高于《办法》,因此若在实践中对此产生冲突,采用《条例》的规定内容更为合理。但是法规与规章规定上的冲突矛盾也暴露出了我国立法制定上的不严谨、不规范,函待完善。
(2)管理主体
不同于经营主体,对于经营性公墓的管理主体,现行法规中的规定很明确,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是民政部,各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2002年民政部发布的严惩违规销售公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再度强调了当地殡葬业务的主管部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要承担起管理经营性公墓行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