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土地进行的分类中,殡葬用地属于特殊用地,特殊用地是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总体来看,我国的殡葬用地可以分为农村殡葬用地与城市殡葬用地。我国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对“农村殡葬用地”作出相关的定义,不过在学术界有不少研究者对农村殡葬用地进行了不同的界定,罗晓旭从法律权利层面对农村殡葬用地进行了界定,她认为农村殡葬用地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具有特定用途并且具有一定物权属性的权利’。学者汤庆园从功能性角度为殡葬用地进行了定义,他指出凡是具有埋葬死者以及供生者表达怀念与追思之情两项功能的用地可称之为殡葬用地。筑土为坟,穴地为墓,“墓”是指与地面持平的墓穴,不高于地面,而“坟”则是指在墓上面堆起的土丘。农村坟墓的建造是两者的结合,因此在农村,坟地不仅是对土地地表面积的占用,也是对土地地下空间的占用。

文中的农村殡葬用地包括三种形式,第一种由村镇统一建设的公益性公墓;第二种是埋葬家族中己逝者的墓地,也就是俗称的家族墓;第三种是在自家承包地里建造的,以供存放己故家庭成员的骨灰或者遗体的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