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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租赁关系”理解

来源:作者:sfjny.cn 日期:2022-07-24 浏览:

    前文已经对经营性公墓建立程序的法律规定作了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经营性墓地从审批到建成再到买卖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首先,墓地建立经营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出让或者划拨两种形式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从归属国家所有的土地中获取某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取得土地产权证书以后依法律规定建设墓地;最后,墓地建设完成后经当地政府验收和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再将其内部若干个墓地进行“转让”。然而,有学者提出,此处的“转让”似乎仅是租赁。

                   双凤纪念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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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李波副司长在谈到相关问题时说,墓穴是一种租赁的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权利主体不享有所有权,只能行使使用权。这是不是就表示花钱为已故的亲人购买墓穴和那些把购买墓穴当做投资的一种方式的投资者所购买的墓穴并不等于购买房产,就算花了再多的钱也只能算是租赁呢?消费者购买墓穴之后,都会从墓园获得一个墓穴证。然而,我们到底应该如何正确界定墓穴证的性质,其效力能否等同于消费者购买房屋以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还是说墓穴证仅仅算作证明消费者购买墓穴的“认购凭证”?在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与墓地使用权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以及地方政府处出台的有关殡葬的行政规章中,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因此,将墓地使用权作“租赁关系”来理解,还有待考证。

    如果想借助“租赁关系”来界定这里的“墓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以交付租金的方式从出租人手中获取标的物,并且能够对租赁物行使使用、收益权利的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是该合同的双方主体,标的物是可以使用、收益的动产或不动产。出租人需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该租赁物能够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以合同规定的形式使用,这是出租人的基本义务。在承租人提出维修租赁物的要求后,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承租人的义务首先便是及时交付租金,同时还应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在租赁期间届满之后,承租人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将租赁物归还给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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