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具有丰富的草原资源,面积约为31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2. 6%。这些草原地区,大多自然条件严酷,人口稀少,开发程度较低。但日照时间长,年辐射量高,风力较大,蕴藏着丰富的太阳能和风能资源,同时还有众多的生物种类,仅牧草就有4000多种。

在墓园的设立阶段,很多管理者以为草原面积大,又利于开发和利用,却没有想到,草原的开垦不当会使生态环境恶化,无法保证草原的水土,关于墓园管理草原开垦保护的法律,我国的立法中也有欠缺。
我国在1985年3月1日,通过人大常委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草原保护的专门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对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草原的保护和治理及具体措施都作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1993年,国务院又发布了《草原防火条例》,对草原防火措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从草原的开垦来说,我国这方面的法律相对比较薄弱,而墓园一般属于用地比较大,而且大多墓园会以草原或者草场做为建址的首选,这样一来,如果不出台相应关于墓园草原开垦的保护法律条例,则对草原的保护工作极为不利,无法很好的控制草原开垦和利用,对于墓园今后的发展也存在着阻碍作用,这也是今后对于墓园资源管理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