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建国初期,我党和政府就一直重视我国的林业和环境的发展,在为林业发展保驾护航创造条件,专门为我国的林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国《关于保护森林制止乱砍乱伐的布告》里面明确的指出了提高林业保护的手段。例如:维护国家、集体的森林所有机制、严禁乱砍乱伐、严禁非法贩卖和砍伐树木、鼓励大规模植树造林,实行谁破坏谁治理、谁破坏谁负责的政策。紧接着又发布了《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在目前的现代化进程中,植树造林、加速我国的绿化水平,是一项迫在眉睫的重大历史性和长远性的任务:我们必须要高瞻远瞩,统一规划。杜绝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植树造林,永远归个人所有的政策。

1981年3月,我国颁布实施了《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决定里面明确说明,在中国现代化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加大对林业的保护和发展是一项重要的全国性工作。作为中华民族的共同使命,是人类在新时期面临的一项主要任务。1981年12月,党中央又召开了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务常委会的第四次会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该决议又一次重申了保护林业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不久的时间内,我国又以法律的形式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关于林业的法律一《森林法》,这是一部对于林业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规。
但是,单单一部《森林法》,显然无法满足所有有关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需要,对于墓园管理中森林的利用、保护、开垦和可持续发展,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墓园管理森林绿化及防护的法律方面明显不足。